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420号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47-2006)垃圾站中转站的选址不得选在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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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公告中建址部分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420号
现批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47-2006,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3月26日
1 总则
1.0.1为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转运站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转运站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选址与规模
2.1选址
2.1.1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2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
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
2.1.2转运站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立交桥或平交路口旁。
2大型商场、影剧院出人口等繁华地段。若必须选址于此类地段时,应对转运站进出通道的结构与形式进行优化或完善。
3邻近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
2.1.3在运距较远,且具备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条件时,宜设置铁路或水路运输转运站(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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