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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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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以及堤基土质条件,经市水利
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ZF批准后,可以在河道管
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
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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