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运营时间)
(一)起讫站均在外环线内的号码线路:首班车不晚于5:30,末班车不早于22:30。
(二)起讫站均在外环线内的文字线路:首班车不晚于6:00,末班车不早于21:00。
(三)起讫站跨越外环线的市通郊公交线:首班车不晚于6:00,末班车不早于21:00。
(四)起讫站均在外环线外的跨郊区区县线路:首班车不晚于6:00,末班车不早于19:00。远郊区县区域内线路参照执行。
(五)首末班车时间可根据客流变化作适当调整。首班车或末班车有较大客流的,公交企业应当提前首班车或延迟末班车时间。首班车或末班车月均班次客流少于10人的,公交企业可提出调整申请。推迟首班车或提前末班车时间,需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六)特殊线路服务时间
高峰线:一般为首班车上午6:00至末班车8:30,下午首班车16:00至末班车18:30。根据客流需求,对部分条件成熟的高峰线路,可改为日线。
夜宵线:一般为首班车23:00至末班车次日5:00之间。月平均班次客流低于10人的,运营企业可以提出撤销申请,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准;平均班次客流稀少,但通行火车站、码头的夜宵线路,可以适当进行调整延伸,如存在复线情况的,可适当归并;途经大型综合枢纽、火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居民区等的夜宵线路应重点保障。
(七)起讫站设在轨道交通枢纽站内的市区号码线路,应与轨道交通运营时间衔接;途经轨道交通车站、轮渡站的公交线路,至少有一条与轨道交通、轮渡营运时间衔接;与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等相衔接且客流较高的公交线路运营时间与上述公共设施营运时间衔接。
新开辟的线路,初期运营时间可以参照以上规定适当放宽,以后视运营情况和乘客意见作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