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ZF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0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0]26号)要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促进学校依法办学,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少年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现就本区2010年招生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公办初中招生
1.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免试入学”的要求,本区小学毕业生只进行毕业考试,考试日期为6月18日(星期五);毕业考试由各小学自行命题、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登记造册。毕业考试试卷须报区教师进修学院小学研训部备案。
2.初中录取工作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统一办理。小学毕业班学生填写的毕业生登记表,作为初中录取的依据。
3.小学必须审验户口簿和房产证。本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户主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且持有与户口地址相对应的房产证的,将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归口入学,本区的其他寄放户口由局基础教育科统筹安排。
4.父母或本人购买本区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商品房的小学毕业生,凭本市户口簿和《房产证》,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归口入学。凡是《房产证》上出现除父母、学生本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的,由局基础教育科统筹安排。
5.5月7日前,原毕业小学须向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初中预录取情况《告知书》。
6.各初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区招生工作意见,不得自行接收跨校区学生,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并最迟于8月15日前,向升入本校的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测试,不得按成绩高低编定好差班。学校在新生报名时,应复验户口簿和房产证。
7.跨区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班学生,可选择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或按嘉定区教育局制定的初中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办理继续就读手续。学生须在4月20日前决定就读去向,在原就读学校填好有关表格。
8.小学毕业生的户籍和商品房《房产证》认定截止日期为4月15日。
二、公办小学招生
1.凡年满6周岁(2004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应当入小学一年级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学校应当审核其是否具有区教育局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2.学龄儿童按户籍、居住地划块就近入学。本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主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且持有与户口地址相对应的房产证的,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凭户口簿和相应的《房产证》报名入学,本区的其他寄放户口由局基础教育科统筹安排。 3.父母或本人购买本区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商品房的学龄儿童,凭本市户口簿和《房产证》,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归口报名入学。凡是《房产证》上出现除父母、学生本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的,由局基础教育科统筹安排。 4.5月7日前,原就读幼儿园须向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小学预录取情况《告知书》。
5.各小学应通过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校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报名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5月22日(星期六),各小学组织新生报名工作。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校区招生,招生时必须审验户口簿和房产证,核准年龄和户籍所在地,并最迟于8月15日前,向升入本校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测试。 6.6月30日前,本区小学招生工作基本结束,各小学将新生名单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逾期办理者,由局基础教育科统筹安排。
7.小学新生的户籍和商品房《房产证》认定截止日期为4月15日。
三、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
凡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申请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申请材料及申请手续如下:
(一)申请材料
1.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的《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的《临时居住证》续签时间一年及以上(《临时居住证》计算续签时间截止日为4月30日);
2.父母及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
3.父母一方在沪务工证明(有1年或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等不适用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人员,需提供街道居委、乡镇村委开具的从事1年或以上的就业证明);
4.预防接种卡;
5.住所证明(购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二)申请手续
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希望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在居住证有效期内,于5月22日、23日,持上述申请材料,前往居住地所属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教委提出申请,填写《外省市户籍学生在嘉定区就读申请表》,由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教委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学校。公办小学不能完全接收的,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教委可统筹安排进入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就读。
四、民办学校招生
1.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在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自主招生,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自主招生办法。
2.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有寄宿条件的学校经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3.民办学校应如实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学校的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以及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供社会选择,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履行向社会的承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4.民办初中学校报名时间为5月8日、9日,面谈时间为5月15日、16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22日、23日,报名的同时可以开展面谈。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应符合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
5.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在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民办初中招生,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6. 民办初中学校于5月30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局基础教育科;民办小学于6月13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局基础教育科。6月13日前,经区教育局批准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上报招生录取名单。
五、特殊学生入学
1.任何中小学、幼儿园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嘉定区成佳学校招收适龄中重度残疾儿童(学校无寄宿条件)。
2.对于无法入学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对口学校应予以送教上门。
3. 成佳学校接受聋哑盲等残疾学生的入学报名咨询,咨询电话:5991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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