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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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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是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交付使用满两年的。
因此,如果是出售并交付使用的房屋达到50%以上就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了,不是一定满两年。
注意是交付使用不是入住的概念,交付使用后已售空关的房屋也是已经交付使用的;
另外不是入住的概念,如果没有出售的房屋由开发商出租的,不能算在里面的。条件是出售并交房达到50%。如果出售但没有交房的,也是不算的;出售但没有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支付的。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交房满两年的房屋都是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不管是否销售达到50%以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即使不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也是可以通过形成共同决定行使业主权利的。业主的权力并不是以是否成立业主大会为条件的。
这是网上看到的,我想一期应该具备资格了吧,但是一期又分4块,是要各自独立,还是可以联合起来办一个业主委员会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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