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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关于"普通住房"的界定






转自SOHU



  上海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终于在“六一”大限前的最后一天的最后时刻出台,让人们还来不及对其评头论足,便已进入了正式实施阶段。   综观上海的实施细则,除了规定“普通住房容积率必须在1.0以上、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这两个早已意料之中的标准之外,对普通住房的成交价格进行了十分具体明确的规定,分别明确了内环以内、内外环之间和外环以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这些与外省市相比,略显“严酷”的标准,凸显了上海市调控房产市场的决心。在这一细则出台的当日,在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焦扬女士的表述代表了政府的观点。   一是价格界限。焦扬女士表示,目前公布的价格标准,一方面从划分区域的合理性出发,根据七部委提出的“同级土地”的要求,确定“二环三区”的划分原则,反映本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区域特征;另一方面从住房价格的稳定性出发,是按照2004年二季度到今年一季度一年的住房实际成交平均价格,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上述实际成交平均价格的1.2倍基础上,再上浮20%确定的。上述标准可根据市场情况作适当调整,并由市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   二是区域界限。不少购房者有疑问,为什么就隔着一条马路,平均价格就会差到几千块钱,以后会不会不以环线来划分价格?焦扬女士表示,本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认定的三条标准应该严格遵循,三条标准都是严格按照国家七部委的规定和三部委的通知,这三条是不得突破的。如果像您所说,相隔一条马路差几千块,那么就只能按照政策规定,在政策规定的框架里面享受普通商品房的优惠政策。关于会不会改变现在的划分原则,我们还是根据一个相对合理的、根据国家七部委要求确定的划分原则,不会出现“今天划分了,明天就马上变动”现象,这是有相对稳定性的。   三是政策界限。大家普遍关心,今后是否会一直坚持抑制房产投机的政策?焦扬女士表示,我们现在出台的确是政策组合拳,不是单靠哪一项政策发挥效应,而是依靠多方面的政策,既有经济的,法律的,也有部分必要的行政、金融、财税的政策,各方面政策的组合形成了调控的效应。上海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目标是非常清晰的。调控还是从优化市场供应结构、抑制需求过快增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以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四个方面来多管齐下,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个为主”的调控原则,满足消费、规范投资、抑制投机,这些目标是上海在调控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一直坚持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各种调控和出台的各种政策,都是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都是为了满足百姓居住的需求。   笔者认为,普通房和高档房的价格界定必然影响市场的交易价格,特别是发展商在新盘推出时的定价策略。上海正是希望把这“三环指导价”作为市场参照价,引导市场向这一平均价格靠拢。按照其它省市的做法,一般不会把大量的商品住宅纳入“非普通住房”的范畴,而按目前的情况,上海很可能有30%的住房将成为“豪宅”,特别是内中环间的住宅将大大“吃亏”,这未免太过了一点。而按照广州等地做法,纳入“豪宅”的仅占10%左右。依笔者的判断,上海正是希望通过这种“强制性”引导,把房价压在其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事实上,如果普通住房的房价界定线真的成为上海的房价调控目标,那么,这样的调控目标应该是现实的,也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 本帖最后由 Edison_Y 于 2008-10-23 11: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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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事宜,请想政府有关部门或者KFS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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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新闻:
(http://www.jiacheng.sh.cn/redirect.php?tid=48814&goto=lastpost#lastpost)



上海房地产市场救市14条政策出台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五、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六、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

七、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八、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对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家庭,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一借款人基本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九、免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十、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具体规定由房屋、规土、财政、税务等部门另行公布。

十一、继续加大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力度,重点对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实施改造,“拆、改、留”并举,努力改善旧区居民住房条件。

十二、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十三、加强对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整合、监测和分析,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切实保障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从紧经营性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

本意见第一条至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时间执行;第六条至第九条、第十四条执行期限:从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 本帖最后由 Edison_Y 于 2008-10-23 11:17 编辑 ]
这不是最新权威解释吧.
不是,最新的哪里有那么快

这个是以前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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