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发表于 2008-6-19 18:36
| 只看该作者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审议 所有违法搭建物不得出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审议 所有违法搭建物不得出售
2008年6月19日 16:00
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张勇
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对房屋承重结构被损坏或者有违法搭建的房地产将纳入限制登记范围。
自1996年3月1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施行至2007年底,本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共计办理各类房地产登记约1037万件,其中,核发房地产权证约564万件、房屋租赁登记约8万件。
违法搭建纳入限制登记
针对本市多年来违法搭建比较严重的问题,2004年8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 “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
在实施过程中,这一条款对遏制违法搭建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问题:“结构相连”概念难以把握、范围过窄,尤其是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没有明确规定违法建筑的认定机构,由此引发了一些争议。
《条例 (修订草案)》作了相应修改。针对违法搭建采取限制登记措施的范围,扩大至所有存在违法搭建行为的房地产,即只要一宗房地产产权范围内有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不论其与合法建造的房屋是否 “结构相连”,都将纳入限制登记范围。
同时,因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房屋使用安全,容易引起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 《条例 (修订草案)》也将其纳入限制登记范围,这意味着,房主在转让、抵押房屋的时候,如果行政机构认定该房产存在这两种情况,房地产机构将不予以登记。直至处理完毕,方可恢复登记。
划定不同权利范围
小区的机动车车位、会所究竟是房地产开发商所有,还是小区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共有房屋设施权属关系不清、配套建设的公益性房屋设施权属关系不清等问题在不少小区都存在,引发了不少房地产企业与业主、房地产企业与行政部门之间的房地产权属纠纷,这与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地产企业申请登记的房屋的权利不全面、不清晰有关。
《条例 (修订草案)》规定,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明确四种不同性质的房地产权利范围: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房地产;二是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办公用房等业主共有房地产;三是幼儿园、小学、居委会用房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例如机动车车位、会所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