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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3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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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业主沈先生擅自将原景观阳台改为书房,并在书房中砌起了一座约13平方米的养鱼池饲养观赏鱼,楼下业主马女士想像自己每日头顶”一池大鱼“而深感不安。在与沈先生多次交涉、相关部门下发整改通知均无果后,马女士一纸诉状将楼上业主告至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作出限期拆除的判决,被告不服上诉。近日,二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2006年年底,家住新昌路477弄1号12楼的业主马女士偶然从邻居处得知楼上1303室的业主沈先生在其房屋的景观阳台处建造了一座面积约13平方米的养鱼池,准备饲养大型观赏锦鲤,而该鱼池处于自家阳台的正上方。
这座锦鲤池犹如一颗“定时炸弹”,让马女士大为不安,“楼上鱼缸万一漏水怎么办?况且我只要想到天花板上方有大鱼在游来游去就极其不舒服。”
之后,她向负责新昌城物业管理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物业公司很快向沈先生发出“装修整改通知单”。
但是沈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在鱼池建造之后也没有发生过渗漏水的情况。沈先生承诺,“若由于水景施工不当,出现渗水造成马女士财产受到损害,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
对于这样的说法马女士并不认同,双方僵持不下,物业公司也无可奈何。物业经理表示,他们只有告知权,没有执法权。
其实,不仅物业无能为力,黄浦区房地局的专业人士同样表示,房地部门对沈先生搭建鱼池的行为存在“处罚难”的问题。沈先生并没有改变房屋结构,但是改变了房屋的用途。现有的法规与公约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来约束该业主的搭建鱼池的行为,所以房地局部门并不能对他实行行政处罚。
在多方调解不成之后,马女士一纸诉状将沈先生一家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
被告在景观阳台内搭建鱼池,不仅改变了房屋的用途,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原告的生活构成了影响和妨碍,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鱼池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但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公证费的请求于法无据。因此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搭建在景观阳台内的鱼池。
【二审判决】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沈先生在景观阳台内搭建鱼池,不仅改变了房屋的用途,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构成相邻妨碍。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
[ 本帖最后由 空谷幽兰 于 2008-5-27 17:29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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