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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家庭风险保障规划与寿险理财案例

家庭风险保障规划与寿险理财案例

20万元保险金算不算遗产?
   2003年4月,湖北武穴市一个体私企老板吕某,因交通意外身故,而吕某曾于2003年2月为自己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20万元的祥和定期保险,结合保险事故的鉴定,保险公司应赔付吕某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吕某的儿子)20万元。
   就在保险公司即将赔款给吕某的儿子的时候,武穴市法院通知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扣押吕某20万元身故保险金,理由是吕某1997年在武穴市农村信用社贷款12万元,至今未还,要使该社债权得以实现,只有以吕某的遗产清偿生前的债务。
   本案的法律依据在于:吕某生前投保的保险受益人一栏写明为吕某的儿子,《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它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20万元保险金的直接受益人是吕某的儿子,不应是吕某的遗产,不属于武穴市农村信用社的债权范围,也不属于《继承法》调整的范围,武穴市法院向保险公司下达了解冻吕某赔款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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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保险金算不算遗产?
   2003年4月,湖北武穴市一个体私企老板吕某,因交通意外身故,而吕某曾于2003年2月为自己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20万元的祥和定期保险,结合保险事故的鉴定,保险公司应赔付吕某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吕某的儿子)20万元。
   就在保险公司即将赔款给吕某的儿子的时候,武穴市法院通知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扣押吕某20万元身故保险金,理由是吕某1997年在武穴市农村信用社贷款12万元,至今未还,要使该社债权得以实现,只有以吕某的遗产清偿生前的债务。
   本案的法律依据在于:吕某生前投保的保险受益人一栏写明为吕某的儿子,《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它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20万元保险金的直接受益人是吕某的儿子,不应是吕某的遗产,不属于武穴市农村信用社的债权范围,也不属于《继承法》调整的范围,武穴市法院向保险公司下达了解冻吕某赔款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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