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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感冒治丢一条命 冻尸两年后家属终获赔偿

17岁女孩张艳因感冒到诊所治疗,大夫没有询问过敏史就用药,引发患者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在患者转往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时,该院又没有对高危情况下的患者张艳进行严格监护,导致张艳在转入医大一院不久后死亡。  为获得法医鉴定结论,张艳的父母将女儿冻尸两年,最终该病例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昨日记者获悉,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金州区杨福丰西医外科诊所业主和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赔偿患者父母158403元。

  治个感冒治丢一条命

  2005年12月26日上午,17岁的瓦房店女孩张艳因患感冒,和男朋友来到杨某开办的西医外科诊所就诊,杨某在没有询问张艳过敏史且使用克林霉素指征不充分,也没有对药品的毒副作用作出交待的情况下,为张艳输入克林霉素、病毒唑、赖氨匹林,安痛定和地塞半松等药品,整个诊疗过程没有建立门诊病志也没有按规范开具处方。

  当天下午,张艳脸上出现红色疹子且眼睛发红,再次到该诊所就诊时,杨某诊断为休克,有皮下紫癜。杨某出具处方急转到县卫生院,转诊单中没有提供诊所的处方和病志记载,也没有专人护送。

  药物过敏患者死亡

  当日19时40分,张某进入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院没有充分向张艳或家属交待不良预后。

  21时50分,张艳又转入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科就诊,诊断为皮肤紫癜,医院请皮肤科会诊。23时25分,张艳转入ICU病房,医大一院采取积极补液治疗,完善检查,向家属交待病情危重,随时可能死亡。

  第二日零时45分,张艳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张艳符合因静滴药物所导致的过敏发应,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冻尸两年苦等鉴定结论

  张艳的猝然离世对她的父母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为了找出导致女儿离世的真正原因,张艳的父母决定将女儿的尸体一直存放在大连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存放,尽管存放费用每天要50元,张艳的父母一直坚持存放到今年,他们将金州区杨福丰西医外科诊所业主和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以及医大一院起诉到法院。

  诉讼中,案涉医疗行为经大连市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杨某开办的诊所和金州医院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鉴定书指出,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后,就诊时间迟晚,一定程度上导致不良预后,患者本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诊所违反诊疗护理规范

  西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首次对张艳诊疗过程中,没有建立门诊病志,没有按照规范开具处方,没有询问张艳过敏史,在使用克林霉素指征不充分而且对该药品使用的毒副作用物交待的情况下使用克林霉素,杨某的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互利规范;在对张艳的第二次诊疗时,对过敏性休克已经有了初步判断的情况下没有处理而直接转诊,显属处理不足,医疗行为也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在转院过程中,转诊单没有提供诊所的处方和病志记载,也没有专人护送,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

  金州医院未做严格监护

  法院认为金州医院在接诊后虽然对张艳进行了治疗,但在张艳各项治疗略有好转的情况下,由于对过敏性休克的严重估计不足,而放松了必要的谨慎,因此后续处置明显不足,对不良于预后向患者或者家属交待不充分,也没有对高位危情况下的张艳进行严格监护,导致张艳在收入院的过程中转院,所以金州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了诊疗规范。

  大医一院在接诊时,张艳已经处于休克终末期,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该院给予了积极治疗和抢救,张艳属于疾病的自然转归而死亡,被告医大一院的医疗行为与张艳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最高限额判赔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本案患者张艳正值花季之年,它的死亡给两原告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深重而久远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确定的最高赔偿年限予以确定,总额为80100元。

  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张艳的父母医疗费等物质损失3920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50元;被告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艳的父母医疗费等物质损失3920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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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医疗事故太多了,偶无语了.一条人命才这点钱,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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