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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4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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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组建及换届的相关政策简介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及其规定是什么?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小区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第一套房屋出售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要求,建设单位不提出的,业主也可以向区县房地局书面报告,要求成立业主大会。
区县房地局接到报告后,应当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一起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产生后的30日内,应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换届改选的相关程序是怎么样的?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换届改选的相关程序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的组建。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的规定,在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名单应当至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书面公告。
筹备组至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筹备组应当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确定业主委员会会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等相关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应当在组成的30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述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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