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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贴-资料:二手房个税征收“历程” 附抛售计税公式

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包括个人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取得的所得)必须缴纳个税。但其后,二手房买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一直处于地方自控下的自愿申报缴纳状况,形同虚设。

2004年1月,二手房个税率先在杭州、南京、青岛等地强征,几个月后暂停征收。

2005年北京东城区、朝阳区等地再次强征,遭到抵制,不到一个月取消。

2005年10月初,国税总局抛出“一站式”强征的156号文件,效果不大。

2006年6月,北京亦庄传出强征传言,但北京其他区县尚未执行。

2006年6,传言日盛,称北京7月将全面强征,二手房价或将上涨8%。

2006年6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向上海证券报辟谣,称强征未有时间表。

2006年7月26日,国税局108号文公开,称8月1日起全国强征个税(柯鹏整理)

抛售二手房该如何计税

王女士于2003年4月以60万元在北京购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王女士为贷款买房,首付20万元,贷款40万元,以20年等额本息的商业贷款方式购买此房产。当年利率为6.12%,从2003年4月到今年7月所付利息为76122.10元。另外2003年公证费200元,评估费600元。房产装修费用为9万元。现在她决定将房屋以80万元的总价卖掉,王女士需要交纳的各类税费见右表。

如上所述,王女士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房款的0.23%

需要注意的是,王女士装修费用为9万元,且有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根据昨天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品房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王女士的装修费用9万元大于6万元(600000×10%),故按6万元装修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

税种计算方式计算公式费用(元)

印花税房产总价0.05%800000×0.05%400

营业税房产总价5.5%800000×5.5%44000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有关合理费用。转让收入(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800000800000

房屋原值=原房价+印花税+契税+产权证印花600000+300+9000+5609305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印花税+营业税800000×0.05%+

800000×5.5%44400

合理费用=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60000+76122.1+200+600136922.1

(800000-609305-44400-136922.1)×20%1874.58

(于祥明整理数据由北京中原地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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