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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日,针对“群租”问题,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约束愈演愈烈的“群租”行为。据笔者了解,这是中国第一个专门约束“群租”行为的地方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出租的最小单位有界定,“群租”在违禁之列。根据这一规定,居住房屋应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不分门进入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针对普遍存在的搭建若干小间,按间或按床位出(转)租的,或违规从事社会旅馆经营的,亦被明令禁止同时规定,住宅小区内,居住房屋出(转)租给单位用于员工及家属住宅的,应当符合本规定最低居住面积的规定,也要遵守出租给一个家庭或自然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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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dison_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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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支持
再顶下,看来还是有相关法律约束的~
呵呵,那是肯定的!
原帖由 shalala 于 2007-8-21 08:48 发表


分析的是挺有道理,但这是个法制社会,同时也是个法制不完善的社会,对于群租目前还没有任何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它。
我们虽然很痛恨群租,但除了抗议和鄙视之外,实在是无能为力啊。
现在对于处理群租问题 ...
请你详读该<办法>后再发表意见,不然很容易是我们对你真实的目的表示怀疑,你在断章取义,误导呀!如确实理解有问题请参阅楼上橘子的帖子!谢谢
他可能不是专业从事这个的,所以不是了解的很清楚,正是因为大家对这方面的知识有所欠缺,所以才会导致群租日益泛滥~

碰到这个事情,无论是对我们桃花岛版块,还是对嘉城的其他版块来说,都是一个非常令人动怒的事情

但是有一点,希望大家摆正心态,从法律事实的角度出发,用法律武装自己,维护我们的权益!

这次"桃花岛"群租事件,如果处理的好,相信对整个嘉城的群租都会是一个重大的打击,也会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所以,请所有的嘉城的朋友支持我们~谢谢~
倒~~
居然有人怀疑我的身份了

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上海平安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切实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针对近阶段“群租”所暴露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居住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居住房屋的,转租人和承租人均应执行上述规定。
     二、居住房屋出租给单位用作集体宿舍,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住宅物业小区内,居住房屋出(转)租给单位用于员工及家属住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三、居住房屋不得分割搭建若干小间,按间或按床位出(转)租。违规从事社会旅馆经营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查处。
     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受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居住登记时,应严格进行审核。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不得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得办理居住登记。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居住房屋租赁委托业务时,应当加强对房屋权属证明和室内设计布局的校验,严格按照《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和本规定开展房屋租赁居间代理。违反规定的,由区(县)房地局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并责令整改。
     六、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业主自律管理,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根据本规定修订《业主公约》,规范租赁行为,同时明确违反规定出(转)租房屋并严重影响相邻房屋业主正常居住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房屋出(转)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七、区(县)房地部门应当积极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组织和指导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加强政策宣传和日常巡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八、区(县)房地部门应当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会同公安、人口、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活动,严格查处违反本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形成“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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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dison_Y

原帖由 shalala 于 2007-8-21 16:27 发表
倒~~
居然有人怀疑我的身份了
哈哈~~我们这里的人都在气头上~~那么漂亮的小区...弄个群租进来...如果这个被允许了,就会接二连三的群租出现,所以在在第1个出现时,就将群租掐死在萌芽之中!

P.S.你专业知识不够~罚抄你发的<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一百遍~~一百遍~~

[ 本帖最后由 Edison_Y 于 2007-8-21 16:35 编辑 ]
这个这个~~
我贴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也是有这么个法律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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