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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恨啊,香滨也有啊,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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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那些人
其实...我觉得...就算79号业主说的是真的,即给自己公司的员工住...我觉得这也是群租啊...

因为老板以给员工提供住宿为众多条件之一,来换去员工为公司工作的劳动力,他们之间已经产生了法律关系啊...
既然是作为有价的条件,来换去劳动力,那也可以解释为,老板用自己的房屋通过给自己的员工住,从而取得有价的利益...

我觉得只要满足以上的条件,租赁关系其实就已经产生
至于几十个人这样住进来...当然我觉得应该理解为群租



况且,是不是单纯的老板与员工之间的关系,还很难定夺,据说租客已经出现...



大家觉得我分析的有道理挖!!!

[ 本帖最后由 Edison_Y 于 2007-8-20 21:37 编辑 ]
要注意的!
原帖由 Edison_Y 于 2007-8-20 21:33 发表
其实...我觉得...就算79号业主说的是真的,即给自己公司的员工住...我觉得这也是群租啊...

因为老板以给员工提供住宿为众多条件之一,来换去员工为公司工作的劳动力,他们之间已经产生了法律关系啊...
既然是作为 ...
有道理的,顶你一把~
不知道事情会怎么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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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对群租没有相应的制约条款。
目前,政府主张和谐社会,也要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
唯一可以制约的是业主公约,我不清楚桃花岛的业主公约是否有防转租条款。
还有,桃花岛的公共设施是为相关业主/租户服务的,
一户住这么多人事实上侵犯了大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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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次数

  • Edison_Y

原帖由 Edison_Y 于 2007-8-20 21:33 发表
其实...我觉得...就算79号业主说的是真的,即给自己公司的员工住...我觉得这也是群租啊...

因为老板以给员工提供住宿为众多条件之一,来换去员工为公司工作的劳动力,他们之间已经产生了法律关系啊...
既然是作为 ...
分析的是挺有道理,但这是个法制社会,同时也是个法制不完善的社会,对于群租目前还没有任何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它。
我们虽然很痛恨群租,但除了抗议和鄙视之外,实在是无能为力啊。
现在对于处理群租问题只有一条有点用,《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其中第八条对于人均承租进行了面积规定,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
希望ZF早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制止一下这种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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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次数

  • Edison_Y

虽然插不上话,但是密切关注中
邻居可以起诉“居改非”、“群租”

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居改非”、“群租”等问题目前普遍存在于上海的小区内,并且引发了相当多的纠纷和矛盾。

蔡兴发认为,这一规定能够比较好地遏制目前日益蔓延的“居改非”和“群租”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靠行政手段,更重要的是要靠利益相对人对其约束。”

物权法同时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周围邻居的住房涉嫌“居改非”或者“群租”,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那么居民就有权利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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