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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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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委、市ZF高度重视本市基础设施建设财力和偿还贷款机制的政策研究。在2010年4月调整出租车贷款道路通行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本市将从5月10日起继续调整贷款道路通行费征收标准。在下调出租车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同时,对其他车辆征收标准也予以下调。 据介绍,调整后的本市车辆(包括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征收标准为:出租营运小客车每月75元/辆;个体出租小客车每月38元/辆;小客车每月75元/辆;货车每月68元/吨。沪C牌照车辆、摩托车及其他按费率征收的车辆征收标准也按原标准减半征收。 外省市入境车辆按原标准减半征收,具体为:20座以下客车每次每辆15元;20座以上客车每次每辆25元;摩托车每次每辆5元,货车按不同吨位也相应有所调整。 本市车辆(包括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已预缴5月份以后通行费的,自2011年7月1日起办理退费,退费细则将另行公布。
市民可通过各通行费征收稽查所现场公告或登录我网信息公开和公告栏目进行查询
http://www.shjjw.gov.cn/gb/jsjt2009/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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