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空谷幽兰 于 2008-9-9 11:57 发表
恩,是这个理!
买卖行为完全是双方自愿的,非强卖强买,一切按照法律合同办事,这原本就是基础常识阿
不管三七二十一,视当初合同于无物吵着闹着要退房,无异于孩童般的“耍赖”“说话不算话”
买股票有 ... 首先声明不退房,二期高层降价的理由是得房率不高(得房率多少为高?),那我们三期高层的得房率也不高,(不到80%)二期高层比照二期多层价格可降价,三期为什么不能?不存在无视合同之实,我认为以得房率不高为由降价站不住.这个理由寻得不好.让人不能接受.(再说得房率不高,是你KFS加大了公摊面积而导致的,你要是减少一些公摊面积,KFS自已消化,得房率就上去了,你也不用降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