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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二期的物业太过分,变相多收停车费!

刚才去物业办停车费,物业又出新政策,办理停车卡要付五块钱工本费,而且每次办都要付,就是一张白纸用塑封机封一下,居然要五块钱,而且我每个月付的话每个月都要交五块钱,这样一年就要多出六十块钱!!!我说自己封,居然还不让,必须要到他们这里,他们指定封!!!物业说的好听要让我一年一付,这样只要交五块钱就可以了!!!凭什么呀,为什么要一年一付呀,物价局有规定吗?法律有规定吗?
        我上次一共付了三个月连发票都没有给我 发票就是停车的凭证,凭什么要我再多付五块钱,五块钱是小事,但是太没道理,就像那个300块的垃圾清运费,属于乱收费!!!

        大家有没有遇到这样的事啊,
有tx要便宜的汽车配件哇,比如壳牌机油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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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去他们老窝投诉去:上海市成都北路333号招商局广场东楼22-23层
或者到www.shanghai.gov.cn上面投诉去,这个绝对会有结果。
习惯就好了
原帖由 602 于 2009-1-3 23:31 发表
习惯就好了
喂, 要不是我见过你, 不敢相信这是你七尺男儿所云~以为你是托也不一定
原帖由 玫瑰沙拉 于 2009-1-4 09:22 发表


喂, 要不是我见过你, 不敢相信这是你七尺男儿所云~以为你是托也不一定
哈哈

你停小区里面 和他们吵 有意义么....

万一趁你不防备 给你胎戳了怎么办

我不是没看到过这样的事情

1个胎将近800

4条胎就是 3200

你算算看 哪个合算....
如果对于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或者被毁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则产生所谓风险负担的问题。其中,(1)价款风险应由物业公司负担,业主可因此拒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比如,按月缴费场合拒付当月的物业管理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这是准用合同法“买卖合同”章第一百四十二条所得出的结论,车辆停放在小区的停车位,即视为已向物业公司交付。(2)标的物的风险则应由车主承担,这是适用自罗马法以来被普遍遵循的“灾害归所有人承受”(casum sentit dominus)原则的结论。当然,车主可以通过为其车辆投保来分散这种风险。(3)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车辆保安部分,车主没有义务另外提供一部车辆,由物业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如果这算是一种风险的话,则是由物业公司负担,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相应地变更,因为这属于一种情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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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对于小区车辆存放如何收费、车辆受到损坏后的赔偿问题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且对于收取车位管理费的物业公司,业主车辆受到损坏时,物业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tx要便宜的汽车配件哇,比如壳牌机油什么的?:)

原帖由 ivybat 于 2009-1-4 10:11 发表
《物权法》中对于小区车辆存放如何收费、车辆受到损坏后的赔偿问题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 ...
这个是的

停车费都是归业主共同左右的

但是物业费不是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都能这么教条

社会早和谐了
呵呵,那个破损的事情就不去说他了,现在d 问题是停车费的那个卡应不应该物业强制性的办理
有tx要便宜的汽车配件哇,比如壳牌机油什么的?:)

原帖由 ivybat 于 2009-1-4 13:55 发表
呵呵,那个破损的事情就不去说他了,现在d 问题是停车费的那个卡应不应该物业强制性的办理
书上是一回事

操作起来又是另一回事

其实吧 一次交3个月 他收5块就让他收5块吧

与其和 “恶势力”搞不清楚

还不如忙点别的

时间成本都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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