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发表于 2013-3-31 07:21
| 只看该作者
目前,国资委正着手制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就下一步国企改革方向和路径进行相关调研;据悉,下一步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对国企进行战略性定位,一类是公益性国企,另一类是竞争性国企。 对于将国企区分为“公益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这个提法,笔者认为并不科学,因为公益性和营利性相对,竞争性与垄断性相对。简单把国企分为公益性和竞争性而没有厘清公益性国企该不该营利,现实中也很难界定像电网、铁路等自然垄断行业算不算公益性国企,因为它们显然不是竞争性国企,但它们又必须要营利。 从国有企业存在和发展的不同属性来说,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模式中国有企业应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财政部管理的公益性国企,另一类是由国资委管理的营利性国企,概括来看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第一,经营属性不同。公益性国企不以盈利为目的,其考核体系也不以经营利润为指标;而营利性国企一定以盈利为目的,全部考核指标均围绕营业利润制定;营利性可能来自于竞争领域,也可能来自于垄断领域,但在像电网这样的自然垄断领域里追求盈利,必须受公众监督和国家有关部门的价格监督。 第二,法律属性不同。公益性国企属于公法人,它通常是国有独资企业,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国家的法人;公益性国企的经营者与国家公务员的地位、级别相仿,其薪酬不一定太高,但有较高的社会和政治地位。而营利性国企是一般民商法人,通常采取国有控股或参股形态;在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中,它按照商业原则运营,与其他自然人和法人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营利性国企的经营者是从人才市场作为职业经理人竞聘而来的,其薪酬完全由社会决定。 第三,经营范围不同。公益性企业通常是在关系国计民生却又不能盈利的领域,比如造币厂、国家尖端科研,这类企业应当只占极少数。具体而言,公益性国企的产生主要是提供公共物品和接受公共补贴的企业,它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充当社会公共物品提供方的角色。营利性企业则通常是在竞争性的领域,绝大多数的国有企业都应当属于营利性国企的范畴。这类企业既包括产业类的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包括企业的集团公司)、也应包括金融类的(如中投公司)。 第四,财政预算不同。公益性企业由财政部管理,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列支国家公共预算。营利性的国企则属于国有资本的经营预算范畴,由国资委管理。 通过上述标准将国企分为公益性国企和营利性国企,具有其重要意义:首先,将营利性企业和公益性企业进行区分可以更好地划分ZF和市场的边界,明确国资在竞争性领域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其次,划分两类国企可减少国际纠纷和诉讼,合理地规避有关国外法律关于ZF代理机构的规定,扫清国际贸易中的障碍;第三,有利于彻底厘清国资委和财政部管理国有资本的分工,彻底结束目前国资管理混乱的割据状态。 对于当前有些人从打破垄断出发,提出用分和卖的方式把包括国家经济命脉的金融、石油、电网、铁路在内的国企快速私有化,如“在5—10年内把国有企业持股比例降到10%”的提法,笔者颇不赞同。我认为,这类主张私有化的人没有将国有企业的改制和改组和股份制为代表的现代公司制度相连。而是简单地模仿俄罗斯“休克疗法”的模式,把这些领域的国有资本分卖给私人大亨。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无论是中国的国有独资企业还是西方的私人独资企业都属“私公司”的范畴,而现代股份公司是公公司,法人所有制是新型公有制,产权变革都得朝此迈进,事实上中国国企正朝着现代股份制正确方向迈进并获公认成就,下一步的国企改革是进一步朝现代法人的股份公司的方向推进,而不是简单的模仿西方两百年前的老路和俄罗斯私有化失败的教训,机械的把国有独资变成私人独资,那是一种无知和倒退。 笔者曾在“俄罗斯每人分一万卢布的教训和启示”一文里对俄罗斯当初激进的“休克疗法”进行了反思。他说,“休克疗法”几乎使俄罗斯经济走向崩溃的边缘,始作俑者盖达尔承认,俄罗斯私有化是“权贵阶层将国家财产私有化”,是“权力转化为资本”,承认“播下龙种却收获跳蚤”。 俄罗斯人普遍对“休克疗法”的私有化政策提出了批评,说这是“为了私有化而私有化”,“完全不顾经济效果和社会后果”。一位没赶上十月革命的俄罗斯诗人曾说:“我不知道十月革命是不是剥夺过富人,但是如今的改革是在剥夺穷人,这是千真万确的。” 主张私有化的人没有注意到国企正朝现代股份制正确方向迈进这一点,而激进地要把正在健康运行的中国央企产权股份制改革进程打乱,快速分卖给私人大亨,重复美国百年前私有化老路和俄罗斯20年前“休克疗法”的失败旧辄,是不问国情、照搬照抄地添乱。 今天在举世公认中国改革获得相对成功的时候,切不可丢掉自己成功的经验,而去把十几年前由美国人给俄罗斯开出的今天看来仍是懒婆娘的裹脚布,也不“漂洗”一下就当成华丽的围巾来戴。中国和俄罗斯的改革实践都已证明,盲目照搬照抄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当改革推进到产权这一领域时,改革的最大风险将主要来自那些不考虑当代法人资本特征和国情的激进改革者。这一点已经被俄罗斯和一些东欧国家的改革教训所证明。 对于目前国企垄断受到的质疑,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导,界定垄断企业的唯一标准就是它是否能在垄断价格基础上攫取垄断利润,而中国的垄断国企普遍没有定价权,价格是由发改委行政审批垄断制定的,在中国真正造成垄断的是ZF价格行政审批以及行业禁入审批。因此,国企的经济垄断是表象,发改委的行政垄断才是实质。因此很难称中国的国企是真正经济学定义上的垄断企业。 未来中国经济改革攻坚战要打破行政垄断就要瞄准ZF职能转变这一关键,而不是简单的模仿俄罗斯“休克疗法”的国企快速私有化。 (刘纪鹏系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张雷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作者简介:刘纪鹏,和讯专栏作者,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全国人大《证券法》《国资法》《期货法》《基金法》起草或修改小组成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