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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优惠认定时间是按预售合同算(假消息)

砍人了

税费减免时间节点敲定

    上海房产14条新政规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至1%,暂免征收印花税,期限则根据国家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市民王先生告诉早报记者,他在今年10月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明年10月交房。“按照老的标准我买的房子属于非普通住宅,契税要按照3%缴纳。如果按照新标准,就属于普通住宅,契税可以少交2万元,并可暂免征收印花税及交易手续费等。对于我这样购房在新政前、交房在新政后的,能否减免税收?”

    记者昨日从市房产交易中心缴税窗口向工作人员得到的回复称:“新房缴税优惠认定时间按照预售合同签订时间算,而二手房按照交易过户时间算。”按照这种认定方法,不仅王先生这样的购房者不能减免税费,而且11月1日前首次签约购买、但尚未办理贷款的普通住房也无法享受减免。

    王先生表示,如果真被排除在新政受惠范围之外,那像他这样的业主会考虑要求开发商重新签订合同。“不过,开发商让我们放心,之前购房的业主也可以按照新的标准缴纳契税。”至于房产商如何规避这一政策对时间上的约束,尚不得而知。

[ 本帖最后由 wangchen874 于 2008-11-4 12: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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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的人也说是按照预售合同为纳税日期
TMD!!!!!!!!!!!!!!!!!!!!!!!
前面恶魔叔叔打电话咨询了下房产局,又是不同的答案,说是按受理时间来决定

到底是哪个呢.....CN.....真是搓
重新订合同就行了,但是前提是开房商没有把之前签的合同去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不然就不能改合同了
啊??白高兴一场了~~
要去金沙路去办理第一次购房证明
放心,这个涉及到方方面面,肯定会是优惠的。
听说你曾回来过。
要享受优惠还真是不容易,又是这个证明,又是那个证明
跟国家要钱,有那么好要的话.......当然要付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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