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发表于 2007-12-7 10:16
| 只看该作者
周末医院拒施剖宫产 婴儿窒息夭折
日期:2007-12-07 作者:李鸿光;李燕;吕也青 来源:东方早报
分娩时正值双休日,医院以非急诊产妇且不是必须剖宫为由,不顾孕妇家人的请求让其自然分娩。婴儿出生后即重度窒息,32小时后病重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孕妇丁燕(化名)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类损失共计50余万元。
近日,上海市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丁燕夫妇医疗费、丧葬费和尸检费1.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2万元。
待产:
经多年治疗在33岁怀孕
经多年不孕症治疗,33岁的丁燕(化名)终于怀孕了,这让丁燕一家欣喜若狂。丁燕怀孕后一直到本市某医院进行例检,产前检查报告均无任何异常。2007年1月20日,丁燕因下腹疼痛入住该医院待产。
考虑到产妇系高龄且临产症状不稳定,1月21日下午丁燕家属向医生请求施行剖宫产手术但遭到拒绝。22日凌晨4时左右,家属再次向当班护士告知无力分娩,请求施行剖宫产手术,医护人员均未理睬。
1月22日13时51分,丁燕自然分娩一男婴,医生即给予患儿气管插管加压用氧后,转送儿科病房继续抢救治疗。男婴出生32小时后,因病重抢救无效死亡。
丁燕及家属诉称,在产程中胎儿有缺氧指征提示,且逐渐加重,但是没有医生对产妇的产程进行监测,以致未及时施行剖宫产手术抢救胎儿,导致胎儿出生后即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最终死亡。
法庭上,医院对丁燕入住医院事实无异议,但称周六周日、孕妇不是急诊、不是必须行剖宫产手术的情况下,医院不允许行剖宫产手术。因此,丁燕入院后未呈现剖宫产手术指征,诊疗过程是符合常规的,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结论:
构成一级甲等事故
根据医院方的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司法鉴定。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中阐述:孕妇33岁,经不孕症治疗后怀孕,胎儿珍贵,孕妇临产后胎心一度减慢,未引起医护人员重视;尸检病理报告死亡原因为新生儿肺透明膜病伴出血。从整个产程情况看,孕妇自临产初即开始胎心减慢,缺氧时间长,也可引起这种病理变化,而非胎儿先天性肺发育不良所致。该病例新生儿死亡,与产程中胎儿窘迫,未采取缩短产程措施有因果关系,婴儿与医院的医疗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
医院担责70%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认定双方的医患纠纷构成了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比例以法院确定为准。根据鉴定指认医院过错责任程度,而丁燕夫妇要求全额赔偿的诉请过高,所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尸检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包含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内,赔偿比例应确定为70%为宜。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