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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5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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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增10个百分点 法院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高院近日调整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新公布的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去年相比,普遍增加10个百分点。今后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均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新公布的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59岁以下对象)上,从372900元调高到413360元,涨幅10.85%;(农村居民59岁以下对象)从166840元调高至184260元,涨幅10.44%。其他如“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残疾赔偿费”等均有7.18%至10.85%的涨幅。
同时,据市高级法院有关人士告知,本市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每年都要公布一次,而今年调整的幅度应该说比较大。该标准是市高级法院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并结合上海市统计局关于上一年度市民人均收入情况作出调整的,调整幅度大,说明本市市民上一年度人均收入高。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调高,对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影响较大。不少出租汽车企业已经或打算张榜公布《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复印放大件,并借本次标准调高之机,掀起安全行车才是“上策”的宣传和预防热潮,要求广大“的哥”坚决避免涉“人”事故。
(来源:上海法治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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