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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6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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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小姐的丈夫几年前出国留学,并在当地定居了,夫妻两人长期分居两地。现在,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转淡,张小姐想离婚。请问,她应该怎么办?
答:我国诉讼法对法院管辖的一般规定,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法院管辖。
但《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夫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张小姐的丈夫长期居住在国外,如果她想提起离婚诉讼,则符合上面所说第一种情况,张小姐可以向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在受理后,会根据张小姐的实际情况进行审理的。
(来源:上海法治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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