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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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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田某在上海工作,最近因母亲生病,他向单位提出休假回老家探亲却被单位拒绝,单位的理由是,田某今年已在上海结婚成家,无权再享受探亲假。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享受探亲假的权利。请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是否会支持田某的请求?
答:单位拒绝休探亲假的要求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休假权利的规定。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的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根据劳动法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另外,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职工探亲路程假。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因此,单位以田某已在本地结婚为由,剥夺他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的权利,无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田某的仲裁请求。
(来源:上海法治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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