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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不能从事第二职业

  问:2006年5月,单位员工吴某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患病,他到某职业病医院诊断,该院开具休假半年的诊断书。于是,吴某向单位请假休息治疗,单位同意。医疗期间,单位发现他在另外一家公司做推销,于是通知他回单位上班,吴某以患病为由拒绝上班。单位遂派人将吴某送到某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均正常”。因此,单位书面通知吴某回来上班,吴某仍不服从。至此,单位按规定程序,以吴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由,将其除名。对此,吴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请问,单位这样处分可行吗?
  答: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第四条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药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的规定处理。”
  吴某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单位批准后休假,本是他的权利,但他利用休假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单位依法安排他恢复工作时,他却无理拒绝,造成旷工事实,单位对其作出除名的处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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