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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收押金可罚2000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就业促进法规定,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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