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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子女回沪能否享有动迁款

  问:张某是知青,上世纪90年代回上海,但户籍回上海的手续要等明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才能办理。张某的独生女儿于1992年户籍已回上海,并和张某一起居住在张某父母亲处(母亲动迁前已去世),这个月祖上老房子被动迁,得到动迁补偿款180万元,张某由于户口未迁回,未列入安置协议,女儿是安置对象。由于父亲80多岁,已无权作主进行分配,兄弟们认为女儿是回沪知青子女,不将女儿作为安置对象进行安置。请问,张某能否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张某和女儿的合法权益?
  答:如果张某说的是事实,女儿作为动迁部门确定的安置对象并在安置协议上已经确定,那么她的一份权利,法律是会保护的。
  张某虽然居住在里面,但由于户口未迁回上海,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张某确实从1990年起已回上海,并且是动迁部门进行安置时作为考虑补偿款的一个方面,他才可以争取享有部分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该诉讼的时效是2年,《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你要考虑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收集的问题。希望你最好能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调解来解决问题。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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