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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琴海] 小区收临时停车费合理吗?

前段时间看到小区保安对进出的车辆收费,最近我的几个亲戚朋友来串门,并没有给停车位,只能在路边停了两三个小时,出门后要收费,以下是我和保安的一段对话,气的让你懒得再讲下去了:
问:你们为什么要收费?
保安答:公司规定。
问:你为我们提供了什么服务要收费?
保安答:进了我们管辖的小区了。
问:既然收费,那为何不给我们停车位?
保安答:停车位都已经租出去了。
问:既然都已经租出去了,收了租金了,为何还要收费?
保安答:公司规定。
讲到这反倒我无语了,物业公司的规定难到就一定要驾驭我们业主头上吗?小区是我们业主的,不是你物业的,郁闷。

    各位讨论一下此类收费合理吗?

    另外,我将我到其它小区停车的场景向大家介绍一下:

   进门:
   保安:到哪里,几号几室?
   答:XX号XX室
   保安:保安登记受访业主的住址信息及进小区时间,给了一张停车卡,并告知行走路线、停车车位号及收费标准。
   保安:还没有到达停车位时有一名保安已经在此停车位前向我打手势,告诉我停车位在这,并帮忙指挥把车停好,并提醒我把车门、窗关好。中饭后下楼开车时,我刚把车发动准备倒车,从观后镜已看到保安指挥的手势,让我先停一下,让从我左边进来的那部车先行,后又协助打手势倒出车位,开到大门口时,保安问我还进不进来,俺回答他NO,并微笑着告诉我交5元的停车费,俺话都没讲,付了5块大洋,如此服务,付5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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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停车位要保证业主的,但是如果进了小区是要收费的,因为如果你停在人家的位子上,人家回来就喵地方停了,基本上小区都是酱紫滴,一般不大让你停在人家的停车位上
有tx要便宜的汽车配件哇,比如壳牌机油什么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对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的规定有: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收费,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停车收费应当出具专用凭证。
    对临时进出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全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4]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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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设施管理规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二)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但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销售的,或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超过1:1的,超过部分的停车位不受此限。


(三)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四)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二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五)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上设置停车位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条(停车管理服务单位)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决定停车管理办法。


第五条(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合称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四)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六条(车辆停放收费)


车辆停放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收费,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停车收费应当出具专用凭证。


对临时进出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车辆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的规定)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第八条(停车管理服务合同)


车辆停放人可以与停车管理单位订立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车辆停放人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九条(违规停车的处理)


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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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4-09-16
看来需要普及物业管理知识,物业应在此方面多做宣传.
临时进小区的车辆收费是不容置否的,俺主要讲的是车子进来后保安应如何服务,是不是应预留部分车辆供临时进出车辆用,否则临时进出车辆都停在路边总归是不妥。
现在爱琴海小区车子停放真的有点乱套,既然已经采取收费了,除了业主已购的车位外,多余的车位就让一些外来车辆停放,因为本来已经收费了,应该提供一个车位,如果地面车位满了,就提供地下车位,只要有空余的就应该租给付费的车辆,象现在这样,在小区道路上和在花坛中心位置停放实在有碍观瞻,并且也损害了没有购买车位业主的合法权益,道路和花坛中心位置是所有业主共有的,不是给你们出租的地方,物业应该要注意一点了,如果物业不能改进的话,作为业主我们迟早也会提出这个问题,也会予以沟通和解决,我想作为物业一方该提早想出方法,不要每件事都希望业主反映了才去做,自觉服务于业主才是真正的为业主着想!!!
爱琴海目前的停车情况是有点乱!物业管理不到位!

虫虫加油~~加油~~~
我们家现在在装修,前几天也因为停车费的问题和保安吵架了.装修进进出出是很频繁的,可他们盯着我们收费.最后还是以保安的妥协为结果了,哈哈!
没办法,现在物业竟成了我们业主的上司了,不光预设的停车位可以收费,就连路边也同样可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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