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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定区2008年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关于嘉定区2008年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http://xxgk.ijd.cn/news_view.asp?newsid=828

嘉教[2008]13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为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7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8]12号)要求,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现就2008年本区招生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公办初中招生

  1.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免试入学”的要求,本区小学毕业生只进行毕业考试,考试日期为6月20日(星期五);毕业考试由各小学自行命题、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登记造册。毕业考试试卷须报区教师进修学院小学研训部备案。

  2.初中录取工作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统一办理。小学毕业班学生填写的毕业生登记表,作为初中录取的依据。

  3.学校必须验审户口簿。本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户主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将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归口入学,本区的其他寄放户口由局基础教育科统一安排。

  4.父母或本人购买本区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商品房的小学毕业生,凭本市户口簿和《房产证》,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归口入学。

  5.原毕业小学须在4月30日前向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初中预录取情况《告知书》。

  6.各中学必须严格执行区招生工作意见,不得自行接收跨校区学生,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不得按成绩高低编定好差班,并最迟于新学期开学前15天,向升入本校的小学毕业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

  7.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可选择回户籍所在区县安排就读,或按嘉定区教育局制定的初中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办理继续就读手续。学生须在4月20日前在原就读学校填好有关表格,决定就读去向。

  8.小学毕业生的户籍和商品房《房产证》认定截止日期为4月15日。

  二、公办小学招生

  1.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2002年8月31日前出生),应当入小学一年级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审核其是否具有区教育局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2.学龄儿童按户籍、居住地划块就近入学。原就读幼儿园须在4月30日前向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小学预录取情况《告知书》。

  3.各小学应通过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各小学应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在5月24日(星期六)组织新生报名工作,并最迟于新学期开学前15天,向升入本校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入学时学校不得进行任何测试。

  4.各小学必须严格按照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校区招生。小学招生时必须审验户口簿,核准年龄和户籍所在地。本区户籍的学龄儿童,户主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归口入学,本区的其他寄放户口由局基础教育科统一安排。

  5.父母或本人购买本区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商品房的学龄儿童,凭本市户口簿和《房产证》,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归口报名入学。

  6.6月30日前,本区小学招生工作基本结束,各小学将新生名单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逾期办理者,由局基础教育科另行安排。

  7.小学新生的户籍和商品房《房产证》认定截止日期为4月15日。

  三、民办学校招生

  1.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在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自主招生,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自主招生办法。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须经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核准,报基础教育科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住宿条件。

  2.民办初中招生,应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生成长记录册》)作为录取的依据,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

  3.民办小学招生,不得对幼儿进行学科性质的测试和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4.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核准,报基础教育科备案。

  5.民办学校应如实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学校的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以及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供社会选择,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履行向社会的承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6.5月1日起,民办学校开始接受学生报名。6月25日前,民办学校和经区教育局批准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上报招生录取名单。

  四、特殊学生入学

  1.任何中小学、幼儿园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嘉定区成佳学校招收适龄中重度残疾儿童(学校无寄宿条件)。

  2.成佳学校接受聋哑盲等残疾学生的入学报名咨询,咨询电话:59914374。

  五、幼儿园招生

  1.年满3周岁(2004年9月1日—2005年8月31日出生),身体健康、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幼儿。满足以上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幼儿均属本次招生对象:

  (1)持有招生区域内常住户籍的(含儿童本人暂无户籍、但父母一方具有招生区域内常住户籍的);
  (2)本市户籍、持有招生区域内房产证的(产权人必须为父母或本人);
  (3)持有效期内引进人才《居住证》、并持有招生区域内房产证的(产权人必须为父母或本人);

  在确保3-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立托班,按托班年龄段进行招生。

  2.各幼儿园招生,必须严格审验户口簿,户主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方有效。

  3.凌云幼儿园、南苑幼儿园、贝嘉儿幼儿园、青草地幼儿园、白雪幼儿园、市属联办幼儿园、育英幼儿园、马荣金地格林幼儿园等民办幼儿园以及实验幼儿园可面向全区招生。

  4.各幼儿园(含托幼一体园所)须严格控制班额。

  5.其他外省市户籍适龄幼儿入园,各街镇教委视实际情况统筹协调。优先考虑持有招生区域内房产证的(产权人必须为父母或本人)。

  6.公办、民办幼儿园新生报名登记时间一律为5月18日(星期日),报名费每生2元。各幼儿园应于7月31日前完成招生工作,发放入园通知书。

  7.新入园幼儿户籍和商品房《房产证》认定截止日期为4月15日。

  六、其他事项

  1.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应将开展实验研究与招生工作严格区分开来,不得以开展实验研究、办特色班为名招收学生,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特长班,不得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对普通学生进行学科类内容的考试或测试,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2.一年级、六年级新生入学编班时,班额均应严格控制在40人以内。

  3.公办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政策与规定,杜绝招生中违反教育规律的现象。区教育局、区教育督导室将对招生工作实行专项督查。凡以开展教育实验研究为名举办重点班,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一经查实,区教育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凡以考试、测试或面试方式招收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一经查实,区教育局将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学校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4.区教育局、区教育督导室对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报名、录取等招生过程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作为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凡以考试、测试或面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区教育局将责令及时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学校,区教育局将核减其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

  5.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农民工适龄子女希望进入本区初中、小学借读的,其家长应向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教委提出申请。学校要采取措施,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在学额允许的前提下,尽量挖掘潜力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学校还应书面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的子女、本区蓝印户口适龄少年儿童入学,享受与本区户籍少年儿童同等待遇。

  6.区教育局制定的本区《2008年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各公办初中、小学的资源配置和建设的基本情况,本区民办初中、小学办学和招生的基本信息,以及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将通过嘉定教育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咨询电话:39902051(小学入学)
       39902052(幼儿入园)
       39902055(初中入学)  
  监督电话:39902066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611号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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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早点发。。。。。。。。。。。。。

7.新入园幼儿户籍和商品房《房产证》认定截止日期为4月15日。
我也正好看到,所以转发一下
自己的事情自己多关心
你电话咨询一下不就好了

[ 本帖最后由 mwh127 于 2008-4-20 21:13 编辑 ]
谢谢了!
在上海小孩上个学这么复杂。
丑小鸭id=6f63aef06b321a120b0a9ba313e8a046[/img][/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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