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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请合理的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有人为拒交管理费谈物权。物权法是保护了拒交的人还是其他人?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ZF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请拒交物业费的业主看下吧。你们已经损害到其他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了。要拒交在你个人,但是不要再在网上鼓吹拒交论了。


尽早成立业主委员会,众望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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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委会是有一定条件的,就二期目前的状况来看,成立业委会还处于幻想阶段!一期都没成立呢。
从LZ发的这些帖子里看,一直在奉劝我们这些不懂法律,不守法的业主主动去交物业费,配合物业工作,却从来不提我们享受不到物业服务这个因。一个人不交是对其他交了的业主的不公,那如果所有人都不交就LZ一个人交呢?
在业主没有任何办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暂时停交物业费警告物业公司并非一个毫不可取的办法!我希望LZ不是物业派来的。

如果你物业规规矩矩做事,没人会不交。再说现在也不是不交,是暂时停交,起码你物业得拿出做事的诚意来!给我们一个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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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ric_lee

拒交物业费,物业就可以有名正言顺的理由来懈怠小区管理,确实伤害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与权益。

我也买过物权法的书的,可惜买回来后再也没看过,现在扔在哪里都不知道了,改天找出来好好看看。
太长没看完,反正就是有法可依
吾爱吾嘉!
二期什么时候能符合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委员好像是要满2年事吧?是要从新二期交房日开始计算吗??以前老二期入住的时间是否也能计算在内?
物业规规矩矩做事是物业的分内事。业主按时交付是业主的分内事。两者本不应该相提并论。

在已交付的前提下,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能完全可以要求物业进行整改。

每个小区的物业不是万能的,更不可能一手遮天。

至始至终反应了很多问题,基本上也都是单单反馈了给物业。物业的管理层有知道么?管理层不管可以媒体曝光,这样对KFS也是不小的打击。

有个要问,业主的权益、大家的权益受到损害,有谁来站出来代表大家??有么??要拒付的网友你会么?只会用不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本该有的权益么???
【物业的直接领导部门是当地的房地局下的物业科,最上面是建设部】网上找来的。
我希望我们业主宁可是交了物业费然后再指责物业,也不要陷入“你服务不到位”-“你不交物业费”的相互扯皮中……

退一步说,拒交物业管理费,一分钱都不交,难道物业就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吗?门口没人站岗了吗?垃圾没人清运了吗?楼道没人清扫了吗?……

物业确实是不争气,但是为了一个小区的良性发展,业主不应该和物业站在对立面,业主应该和物业共同努力建设小区。大家是准备把小区往好的方向推动,还是准备破罐子破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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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ric_lee

成立业委会是有一定条件的,就二期目前的状况来看,成立业委会还处于幻想阶段!一期都没成立呢。
从LZ发的这些帖子里看,一直在奉劝我们这些不懂法律,不守法的业主主动去交物业费,配合物业工作,却从来不提我们享 ...
gloomilyblue 发表于 2009-11-5 11:24
说的好,顶
9# 13856828
说的好,指的是哪点?拒交么?如果你赞同,那也请你好自为之。

请不要给物业一个扯皮的理由可以么?

你们这种想法,看似简单方便。但对物业毫无影响。他们还是每月照常发工资。久而久之你们拖着欠着,岂不是给自己找麻烦么。到时候法院传票给你,你脸面倒是增光不少。实践问题解决么?换一个物业来,你们还是要补交之前拖欠的。早晚要交何必这样闹?越闹越是给其他的业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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