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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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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垃圾中转站选址错误、严重异味扰民、二次污染等严重问题
请大家看一下这封投诉信:
蒸湘区天马山南路12号与动力配件厂中间的位置有一垃圾中转站,附近居民认为此垃圾站存在选址错误,且有严重的异味扰民与二次污染等严重问题。在向律师及相关行业的专家咨询之后,附近居民认为此中转站多处不符合建设部的相关标准要求;因此,请主管部门考虑关闭此垃圾中转站或将此垃圾站迁往其它的合适地点。湖南省目前正在积极开展与落实“四化两型”的建设工作,其中包括致力于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的社会;而在居民密集区域设置垃圾中转站显然是与建设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相抵触的。希望主管部门能对此做出回应,附近居民也将保留采取进一步的合法维权措施。
一、此垃圾中转站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1. 每天清晨四、五钟的时候便有垃圾车来此站倾倒垃圾,每次倾倒垃圾都会发出巨大的响声,严重干扰的附近居的正常休息,使人无法继续入睡。
2. 垃圾车在倾倒垃圾时,没有任何的防尘措施;导致垃圾粉尘直接飞入附近的民房,住附近动力配件厂居民楼的群众在炎热天气时甚至都不敢打开门窗。垃圾站的粉尘与臭气对附近群众的健康与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损害。
3. 垃圾中转站所在位置正好是在附近100多户居民进出天马山南路的小路上,而垃圾站附近没有多余的空地让垃圾车进行倒车或调头;垃圾车来此装运垃圾时,经常会造成此条小路交通的暂时中断,有时还会出现险象环生的人车抢道情况,严重威胁到周边居民的出行安全。
二、此垃圾中转站违反国家建设标准之处: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编号为CJJ27-2005的《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行业标准,及编号为CJJ 47—2006的《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此处垃圾中转站有以下违规之处:
1. CJJ 47—2006第2.2.1条规定:垃圾转运站不宜设在群众日常生活聚焦场所,而附近的100多户居民每天都从此站经过,垃圾站所在位置实际是重要的交通进出通道,所以在此位置设置垃圾站是选址错误。
2. CJJ27-2005第4.2.3条规定:小型垃圾中转站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平米,且与相邻建筑间距的最少距离须大于或等于10米;而此中转站用地面积还不到100平米,离附近最近的居民楼还不到3米,严重违反建设部的标准,存在严重的选址错误,根本不宜在此处设置垃圾中转站。
3. CJJ 47—2006第3.0.5.4条规定:站内垃圾收集车与转运车的行车路线应避免交叉。因条件限制必须交叉时,应有相应的交通管理安全措施。此垃圾站的收集车与转运车路线完全重叠(更加不用说避免交叉),并没有任何的交通管理安全措施,对附近居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构成了极大隐患。
4. CJJ 47—2006第3.0.5.6条与CJJ27-2005第4.2.3条规定:垃圾转运站的绿地率应该为20%-30%;且绿化隔离带宽度必须大于或等于5米。而此垃圾站没有任何绿化措施,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害了附近居民的身心健康。
5. CJJ27-2005第4.2.4条规定: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力求先进。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而垃圾站的操作完全在露天情况下进行,没有任何的除尘、防噪、排水等措施。
6. CJJ27-2005第6.0.5规定: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应根据环卫车辆的型号确定,不应小于4m。而连接此垃圾站的道路小于4米,两辆车不能并排通过。因此,根据此区域的道路情况来看,也不适合在此地建造垃圾中转站。
7. CJJ27-2005第6.0.6条规定:在环卫车辆必须调头的作业点,应有150平米的空地。但来往此处的垃圾转运车必须调头才能进出;由于垃圾站紧挨居民楼与道路,附近根据没有多余的空地,所以经常出现垃圾转运车与民抢道的危险情况。
8. CJJ 47—2006第6.0.4条规定 转运站排水及污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雨污分流原则进行转运站排水设计。
2) 站内场地应平整,不滞留渍水;并没置污水导排沟(管)。
3) 转运车间应设置收集和处理转运作业过程产乍的垃圾渗沥液和场地冲洗等生产污水的积污坑(沉沙井)。积污坑的结构和容量必须与污水处理方案及工艺路线相匹配。
而此处垃圾中转站没有设置任何的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在下雨天的时候,会出现污水横流的情况;到了炎热天气时,又会出现臭气熏天、蚊虫横飞的情况,给附近居民的健康与环境卫生带来严重隐患。
希望衡阳市的领导们或相关部门能倾听百姓的呼声,迁走此垃圾站,还附近居民一个环境友好型的生活,为落实“四化两型”的建设做出表率。另外,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要求和住建部有关规定,我市环卫局已于2011年8月22日发出了衡市环卫字<2011>第15号通知,明文规定必须取缔露天垃圾斗,请看下列网页中(http://www.hyyfq.gov.cn/sssweb/O ... 2-ba53-8570aa932794)的内容。此通知已明确要求规定各城区环卫局及各有关单位必须于2011年9月5日前取消所有露天垃圾斗,改用密闭化设施收集生活垃圾。且此通知内容已表明,取消露天垃圾斗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垃圾斗达不到密闭化、无害化收运的要求。试问,露天垃圾斗都必须取缔,而此露天垃圾中转站无任何密闭化与无害化措施,此中转站为何还能存在这么久的时间?这岂不是与该通知的内容与要求自相矛盾吗?难道在同一个市级行政区对某项法律法规存在不同的衡量标准与做法吗?
处理结果 | 回复信息 | [size=+0] 天马山南路动配垃圾中转站是依据建设部CJJ27-8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2002年市人民ZF以衡政办函﹝2002﹞31号文件明确下达蒸湘区兴建的一座垃圾中转站,不是网民所提出的扰民、选址错误建设的垃圾中转站。该中转站已有十年历史,建设竣工投入使用以来,蒸湘区环卫局对该垃圾中转站实行了专业化管理,一直派有专人看护。目前该垃圾中转站每天负荷着消纳动配厂、湘运、雁峰区检察院、精神医院等多家单位和家属区住户以及莲子塘社区居民6000余人的生活垃圾,此区域也没有合适的地点迁移,若该区域日后列入旧城改造计划,我们将按照CJJ27-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CJJ47-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等文件标准,在该区域内重新选址兴建一座垃圾中转站。我们的宗旨就是为老百姓提供干净整洁的居民环境,在现有条件下恳请市民理解与支持。
感谢广大市民对环卫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蒸湘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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