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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3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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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路工行劫杀案宣判 未成年主犯从轻处罚
2008年6月23日 13:46
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吴艳燕
近日,市二中院对去年3月22日凌晨发生的抢劫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两主犯胡某犯罪时未成年,法院依法从轻,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两从犯中,魏某获刑7年;周某犯罪时也未成年,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
胡某四人,均是外地来沪人员。2007年3月21日下午,四人携刀具在静安区伺机抢劫。次日凌晨3时许,四人行至江宁路,发现单身行走的被害人宋某,便一路尾随。宋某进入一工商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后,胡某拿了刀具,跟随进入银行,其余三人在门口望风。
进入银行后,胡某乘宋某不备,拔刀从背后猛刺宋某腰部。遭反抗后,胡某又连刺宋某头部、胸部、手臂,直至宋某倒地。随后,胡某从宋某手中劫得皮夹一只,又劫取了宋某的银行卡。张某也进入银行,从宋某的包内劫得手机一部。
当天早晨,周某乘车返回松江,胡某、张某、魏某则将劫得的手机连同张 某、周某的手机一起卖得人民币数百元后,乘火车逃离本市。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7年4月5日,胡某、张某在安徽宿松县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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