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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单方面不得定薪酬

  从明年1月1日起,职工的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不再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与本单位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协商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有关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等,企业也应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企业职工一方还可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其中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拖延:1,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2,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SF的;3,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

(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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