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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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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合同规定业主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逾期每日万分之五(或其他约定)的标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作为起草者之一的市建委认为,此举是为了提醒欠费业主,避免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此类纠纷。 那么,缴纳滞纳金真的可以解决目前存在的物业费收取难的问题吗?缴纳滞纳金真的就如市建委和物业公司、物业协会等方面认为的合理吗?
我们承认,每个小区都存在不缴纳物业费,或者逾期缴纳滞纳金的问题,而且数量也不会太少。但是,业主为什么不缴纳物业费呢?我想原因不外乎下面这几条:认为物业费太高,物业提供的服务根本达不到收取物业费的标准;物业服务跟不上,业主以不缴纳物业费作为争取权益的一个手段;忘记缴纳,目前一些人买了几套房子,有的房子根本不会去住,甚至长时间不去,业主根本就不知道还应该缴纳物业费;有的人也许就不想缴纳物业费。我想目前不缴纳物业费的情况,大致就是这么几种情况!如果制订相关合同,而不考虑实际情况,一味站在物业公司一方,而忽视业主的要求和权益,那么这有的合同,这有的法规无疑就是不合理,就是失败的。而且目前物业公司不遵守物业费,或者钻法律空子的比比皆是,例如小区地下室出租的问题,例如停车位的问题,例如底楼商用问题等等,这些请问有几个物业公司严格遵守物业法,保护业主的利益了?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相关部门是如何解决的呢?
从笔者自身的经验和所了解的情况来看,目前不交物业费,或者逾期缴纳物业费,基本是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占据了大多数,真正不想交物业费的很少。也许有的人会说,合同同时也约定了物业公司的责任,规定了其应该承担的义务,那么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达到他们规定的服务标准,可以通过相关仲裁机构去解决。对,从法律上面来讲自然可以这有来做,也似乎显得很公平,可是实际情况呢?物业法有规定,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业委会,而业委会的成立需要物业公司牵头,超过2/3的业主入住以后才能成立,业委会解决不了问题的,则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但是召开业主大会则需要超过2/3的业主投票,而且是赞成票,相关的决议或者问题才能获得解决。请问,这样的规定,有几个小区能达到呢?这样的规定看似是保护业主利益,实际上呢却是对物业公司有利。笔者目前所在的小区就是如此,大多数业主已经入住超过2年了,但是物业公司却从来没有提供过实际入住率,也从来没有倡议过成立业委会,相关的财务与服务也从来没有公开过,这些都是违反物业法的,可是作为业主谁能知道呢?要是去问物业,他们会以入住率不够为借口而拒绝成立业委会,作为一个业主,有力量去调查实际入住率吗?同样,作为一个业主或者几个业主,有能力去审查物业公司的服务成本吗?在和物业公司打交道的时候,业主要想真正团结起来也是很难的,大家平时都有工作,在家的时间根本就不同,加上有的业主再小区住的时间少,对于物业的服务不是很关心,更有许多老人的家庭,他们根本不关心,也不懂物业方面应该提供的服务。那么,物业的服务达不到,业主如何来争取自己的权益?有人也许会说,可以提交相关部门来解决,这个也不实际。因为要提交仲裁的话,或者诉诸法律的话,必须业主来提供相关的、充足的证据,但是有的服务是难以量化的,例如,今天楼梯没有擦,或者楼道没有打扫干净,或者院子的绿化,环境没有做好,这些是很难取证的,作为业主,总不能每天拿着相机拍照吧,况且有的根本无法拍照,例如楼梯不干净的问题,不能每天喊上相关部门负责人来看吧,来摸吧!所以,这些看似公平的规定,其实隐含了很大的不公平,对于业主的权益不但不保护,反而是一种损害,因为有了这些法律上面的规定,物业公司更加大胆了。因为他们知道,一般情况下,业主是难以和他们抗争的,在这种情况下,业主通过不缴纳物业费来逼迫物业公司改善服务有何不可呢?除此之外,他们还有什么办法呢?
正如上面所提到的,假如业主真的因为服务跟不上而起诉物业公司的话,那更是得不偿失了,一个是时间上面拖不起,一个是金钱上面耗不起。大家也知道,我国法律是要求原告提供所有证据,并要缴纳不菲的费用。再这方面,业主恐怕真的很难与物业公司处于一个公平线上。因此如果,有法律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和业主如果发生纠纷付诸于法律的话,施行举行倒置的原则可能会好一点,毕竟,和物业公司相比,业主是弱势的一方,而物业公司不但专业而且强势,这般才会充分保护业主的权益,而不仅仅是保护有钱人,保护利益集团的权益!
现在也有律师炮轰拖欠物业费需要缴纳滞纳金是霸王条款,呼吁将这个条款从合同中删除。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自称参加过《北京物业服务合同》讨论稿的研讨会,他说:“当时没有这个条款,此次公布新增加此条款,我认为这对业主来说非常的不公平。” 同样,大部分业主对此也持保留态度, 国美第一城的郑先生认为,物业费可以作为要求物业改善服务的一个砝码。因此希望,物业费不能按年提前交,而应按月在月底交。望京新城的业主表示,物业有要求业主交费的权利,只要是已经提供了合格服务的话。如果提供的是不完全合格的服务,却要业主交100%的服务费用,对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有业主倡议,可以先交认为还算合格部分服务的费用。(此段主要是参考了新闻内容)。
那么是不是一纸合同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了呢?对此,恐怕也不乐观,有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就说:“拖欠者要是连滞纳金都不交,也不是没有可能。”那么这个滞纳金的收取有什么意义呢?我想存在此类想法的业主不会在少数,而且强行收取只会引发业主的反弹心理,加剧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矛盾,会产生更多的纠纷,那么所谓的缴纳滞纳金则完全失去了意义,也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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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空谷幽兰 于 2008-12-21 11:11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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