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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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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喝酒引起的案件,判决同桌酒友赔偿原告医疗费的30%,共计2568元。
去年11月18日,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王某、李某在一起喝酒,因原告孙某平时不善饮酒,经不住三被告的猛烈劝酒,当四人喝完酒时,原告孙某已是左摇右晃,四人分别骑摩托车回家。在回家途中,原告孙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共计856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认为,三被告在明知自己醉酒的情况下,应该对自己酒后的安全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8560元。
法院认为,原告孙某作为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自身负有重大过错。而三被告过错仅在放任原告酒后驾车及未尽到一定的护助义务上,承担的仅是一种次要的过失责任,因此法院判定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的30%,共计25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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