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商掏
目前,在北京市7亿多平方米的城镇房屋建筑中,实施物业管理的已达4亿多平方米。其中,3.2亿平方米、3591个住宅项目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截至今年第一季度,北京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3074家,从业人员超过20万。
“物业管理矛盾”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其中,前期开发遗留问题已经成为物业管理矛盾的核心症结。据统计,在物业管理矛盾中,70%是由前期开发遗留的问题引发。
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对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进行了大胆创新,明晰了前期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办法》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完善责任。《办法》的配套措施还将规定在合理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服务等级标准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也就是说,当业主大会主体没有出现时,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办法》还明确了前期开发与后期管理的责任分界点,把物业共用部分交接查验作为前期开发与后期管理的分界点。业主大会成立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
怎么验收?谁来查验?用什么标准查验?业主通常不是专门人才如何保证验收标准的统一?针对这些问题,为规范交接查验的标准和行为,《办法》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承接查验。
为保证前期物业交接查验的公正性,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对查验中发现的前期开发遗留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在进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时,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进行。目前,这个标准正在北京市质监局网站上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