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将于今年6月1日起执行
经市政府同意,修订后《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1994年批准的原“上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同时停止执行。
修订后“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相比原噪声适用区划有以下特点: 1、功能区划覆盖范围从原先城市区域扩大到全市范围适用。2、明确相邻适用区达标原则,即当工业企业以及固定源设备排放噪声影响到相邻噪声适用区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其排放的噪声在敏感建筑物处应达到该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标准。3、增加适时调整原则,即对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新增工业区、独立工况用地或者工业区范围调整扩大的,新增或扩大的区域可调整为三类噪声标准适用区,具体由市环保局会有关部门审核后公布执行。4、对四类区表述更简明,符合现状和管理需要。明确轨道地面交通、内河航道、铁路、高速公路以及机动车3车道(含3车道)以上的道路等组成的交通干线两侧及其主要附属站、场、码头(港口)、服务区等为四类区。5、明确飞机噪声、铁路机车噪声不适用本区划。
通过本次功能区划修订后,一类区面积为2766.91 KM2,二类区面积为2081.56 KM2,三类区面积为914.41 KM2,四类区合计面积819.60 KM2,分别占全市面积的42.04%、31.63%、13.89%和12.4%,整个噪声功能区划更贴近现状。新修订的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将为环境噪声执法、污染源治理、环境规划等提供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