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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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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jyzlmlxl 于 2014-1-25 21:14 编辑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拟在人口密集区修建公墓,令居民大吃一惊。面对大家的疑问,鹿城区规划局答复称,规划已经在网上和村委会公示过了,可是居民却说根本没有看到。鹿城区规划局技术科科长张坚松就此向记者解释道:“我们公示就两个地方,一个是现场公示,一个是网站公示。法律这么规定,我们就这么做。它没要求我们挨家挨户,每个单位都去瞧瞧,去送达,这个没有依据的。不能超出依据范围以外去做这个动作,也没有这个必要,工作的行政成本太大,不太现实。”
(11月15日《中国广播网》)
张科长之说称得上“振振有词”,然而,此说真的就那么正确吗?除了一嘴的官气,我们实在看不出他“对”在哪里。
在人口密集区修建公墓,这不是一件小事,也不是像一般的例行公事那样简单。假如张科长的家也在公墓附近,相信他一定会同意我们的观点、理解居民的情绪;或者只要他有一点“公仆心”,也一定不会如此大言不惭。看来,这两个“假如”在张科长身上都不存在,我们只有与他就事论事了。
张科长通过记者给我们讲了一个“公示”的道理,而且还搬出了“法律规定”。在官言官,他的说法在法律上应该不会错。可是,我们不能理解的是,“挨家挨户”去跑跑、“每个单位”去瞧瞧,把工作做细做实,难道法律不许可?公示是行政的一个程序,但又不只是一个程序,不懂这个为政之道,工作必然僵硬,亦难免出现疏漏,并贻社会以“懒政”之讥。张科长确乎是在为“懒政”代言。我们认为,公示是利民之举,怎么做都不为过,而张科长明确地说“没有必要”把公示做到法律规定“以外”,这个态度真叫人费解。
公示制度既是“阳光行政”的需要,同时又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对家门口修公墓一事,公示制度还是居民权益维护的保证。如此看来,公示绝不是走走过场的一道程序。正如有的居民所说,网上公示对老头老太太就没什么用。公示不同于一般的公告,其对象也具有主体性,因此,公示应追求“广而告之”的效果,如果ZF部门抱着“我已公示了”的态度,而不问其实际作用,就很可能把公示当成一个可有可无的行政环节。相反,对待公示,如果始终坚持以民为本,那就会不拘形式,但问民声,但求效果。像张科长提到的“行政成本太大”的问题,也自然不成为问题,即便于法律稍有突破也未必不可。
听锣听声,听话听音,张科长“依法公示”其实有难言之隐。据报道,建公墓的事,本来就没有征求过居民的意见,有关方面仅想当然地认为“附近已经有一个公墓了,村民们应该早已习惯了现在的生活环境”,也就是假想居民不会有反对之声。照此推论,公示不公示并无多少差别,做了也只是官样文章。不过看得出,有关方面内心里还是非常清楚在人口密集区修建公墓,居民不可能无动于衷,不置一词,所以他们就把公示做得尽可能“不公”,指望偷偷摸摸,能侥幸过关。等到居民提出公示的事,张科长便假充硬气,大谈法律规定和行政成本。
这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还是“揣着糊涂装明白”?想来不难看得清。
http://www.yznews.com.cn/yzwb/html/2011-11/20/content_3343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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