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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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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之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上述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后由市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
以目前上海的政策我们还享受不到,如果不改普通住房的界定标准,那这个政策对于大部分在上海买房的人来说,都是享受不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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