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挂钩”制度保费计算公式为:
保费=基准保费×(1+交通事故调整系数+交通违法调整系数)
说明如下:
(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2007年7月版),一是对于上浮的计算,主要以有责任事故的次数作为计算因子,并采取因子最大值法(即上浮因子不累加)。举例说,如果被保险车辆上一年度仅发生一次有责任事故,则其费率不浮动;如果被保险车辆上一年度发生了两次甚至更多的有责任交通事故,都是上浮10%的费率;如果被保险车辆上一年度发生了一次有责任死亡交通事故,则要上浮30%的费率;如果被保险车辆上一年度除发生了一次有责任死亡事故以外,还发生了两次以上的有责任交通事故,依然是上浮30%的费率,而不是累加的40%。二是对于下浮的计算,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续保时费率下浮1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续保时费率下浮20%;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续保时费率下浮30%。
(2)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依据《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2008年4月版,下简称“《浮动标准》”)以及《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4月版),一是对于上浮的计算,如果上一年度发生了一次公安部门认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超速、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逆向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0年4月起新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就要按规定计算上浮因子,且因子之间相互累加,但最高上浮比率不超过60%。二是对于下浮的计算,上一年度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续保时费率下浮10%;上两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20%;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40%。
(3)只要上一年度有交通违法记录(包括《浮动标准》附表中所列的“不纳入交强险费率浮动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续保时就不能享受与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费率下浮(即安全驾驶费率下浮优惠)。举例说,张女士投保交强险,起保日为2009年1月1日,当年度无任何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2010年续保时费率下浮20%,该年度张女士发生“驾驶被保险车辆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交通违规行为一次,无交通事故记录,则张女士2011年续保时只能享受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费率下浮(即无赔款优惠),不能享受与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费率下浮。
(4)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所有的费率浮动都是针对基准费率而言的,而非针对上一年度的费率而言。基准费率是指国家公布的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机动车辆交强险费率。
为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沪公发[2010]100号),凡是上一保单年度内有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记录的,续保时费率上浮15%/次;凡上一保单年度内有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记录的,续保时费率上浮30%/次。酒后驾驶费率调整系数与《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中规定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费率调整系数进行累加,续保时累计费率上浮幅度不超过60%。保险公司自2010年4月1日零时起,签发交强险保单应按本通知要求执行。除酒后驾驶费率调整系数外,其他原规定的交强险费率优惠及费率上浮的相关办法继续有效。
交强险多少钱,新车第一年的车辆强制保险费用是全国统一的,从第二年开始,就会根据上年是否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否有交通事故记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酒后驾车与交强险费率具体关系:酒后驾车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驾车一次上浮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
联合“双挂钩”的交强险计算公式为:车辆强制保险费用=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交强险多少钱,交强险费用计算例如: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醉酒驾车,其第二年需要缴纳的车辆强制保险费用为:950×(1-10%)×(1+30%)=1228.5元。
目前已有北京、内蒙古、上海、福建、河南、湖北、安徽、广西、海南、四川、甘肃、青海等12个省(区、市)开始实行交强险计算“双挂钩”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