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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08-04-10 11:07: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中新网4月10日电据上海市公安局网站消息,根据公安部调整有关户口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对2005年5月16日下发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做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集体户口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