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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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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最大小区业委会因小区班车成被告
日期:2008-04-15 作者:周夏莹 来源:新闻晨报
运营多时的小区班车一直笼罩在“大众”牌子的光环之下,原本以为是有正规营运资格的车辆,然而,上海康城的细心业主发现,业委会承诺的大众公司班车,悄然上演了“狸猫换太子”,其实质仍然缺乏承载责任的能力。怀疑业委会在班车营运上玩猫腻,小区业主举着名誉诉讼的“旗帜”,与沪上最大小区的业委会展开博奕。而业委会也为自己“好心办坏事”叫屈。昨天下午,这起民事诉讼案件在闵行区法院公开审理。
大众班车被冒名顶替
业主借名誉诉讼状告业委会
“名誉诉讼只是一个方法。”谢永良告诉记者,虽然《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直接状告业委会,但其中涉及到调查取证的工作量太大,自己最终决定借名誉诉讼达到“状告”业委会的目的,对这场官司的输赢,自己并不在意。
去年3月份起,饱受出行困扰的上海康城小区以业委会的名义开通了康城往徐家汇方向的班车,“名峰”车队的5辆班车开始正式上岗。在试运行3个月即将到期时,来自上海交通大众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几辆车“取而代之”。业委会主任范成贵表示,相对于私营者的车辆而言,大众除了服务质量好、有固定站点停靠外,其正规的营运资格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不过,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大众”班车经过两次更替后迎来5辆新车。细心的业主发现,这些车辆上找不到任何“大众”的商标。“这到底是不是大众的车辆?”对车辆的真实身份心生怀疑后,业主谢永良向有关部门查询,了解到这些车辆竟然是“挂羊头卖狗肉”,根本不属于大众,其真实身份不过是注册在奉贤区的“上海神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车,该公司是一家于去年10月份注册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此,上海交通大众客运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王学盛表示,大众车队早已撤出小区,为了避免班车中断导致业主出行困难,他通过个人关系,先后介绍了“巴士”和“神豹”进入小区,而这两家是否和业委会签订合同、如何收费,自己作为一个中间人并不知晓。王学盛还强调,班车的几经“易主”并未告知业委会主任。
“业委会欺骗了广大业主。”谢永良告诉记者,现在的班车实质上是来自只有10万元注册资金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缺乏抗风险能力。虽然范成贵坚称自己对此并不知情,但业主认为,作为业委会主任,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业主的欺骗。在近期召开的业主大会上,谢永良对此当众提出质疑,但遭到业委会主任的否认,并称谢永良造谣。
此后,谢永良认为范成贵的言语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决定提出名誉诉讼。
业主状告业委会升温
业委会违法违规屡见不鲜
由于没有一个较成熟的对业委会的监督机制,业委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日益严重,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为此,宋安成律师认为升温趋势表明业主维权意识的增强。
“业主状告业委会近期呈现升温趋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委会委员宋安成律师表示,《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他表示,由于业主对业委会的监督以前不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小区业委会的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乱用小区维修资金、暗箱操作选聘物业公司、贪污小区公益性收入、享受物业公司免费服务等。
业主如何维权是难点
相关示范文本加强对业委会的监督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中提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应主动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同时,维修资金也有望增加审价审计环节,启动项目总数额超过一定限额的,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的预算和最终结算进行审价审计。
“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很难控制的。”业主问题咨询专家刘生敏表示,在上海生活节奏快、压力大,上班族对小区事务大都无暇顾及,如果业委会权力过大、缺乏监督管理,容易产生一些侵害业主的决定。矛盾一旦形成而无法正常解决时,便会出现业主与业委会成员的明争暗斗。其行为渐渐违背了维权的初衷,转化为人际纠纷,扰乱了小区的正常秩序。
同时,业主个人的力量又太过微弱,业主对业委会监督在资源上、信息上等各方面都难以抗衡。比如,尽管有20%的业主可以提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动议,但是业主付出的代价也很大,在经费、人员等各方面都无法得到保证。
记者了解到,为规范业主自我管理行为,有关部门已经在试点的《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示范文本中,加强了对于业委会的监督。
[业主状告业委会三案例]
■案例一:普陀一中型小区的多名业主联名状告业委会。原来,小区业委会因某些原因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而小区部分业主认为,在没有得到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这场官司属于非法诉讼,因此转而将“原告”———业委会,送上被告席。
■案例二:闵行一小区的业主也将收集齐全的证据“瞄准”了业委会,其原因就是业委会在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私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案例三:浦东个别小区的业主扛起了维权“大旗”。由于小区停车费、广告收入等公益性收入长期不见“踪迹”,物业方面多年来也从未公布过相关账目。小区业主认为,业委会负有对物业公司的监督职责,而正是由于业委会的不作为,让这笔公益性收入成为一笔“糊涂账”。甚至有业主怀疑,业委会个别成员“滥用权”,从中谋取私利。
[律师支招诉讼方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委会委员宋安成律师指出,《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业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可以诉讼,但从这一规定看,尚难以具体确定业主对业委会、业主大会的哪些行为可以诉讼,比如不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可否诉讼?不公布公益性收入可否诉讼?诉讼程序上有何种要求等,这些需要有关解释进行明确,并在司法实践中完善。
宋安成介绍说,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业委会决议大致分为几种情况:
第一,单个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某项决定,只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即可;
第二,多数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全体受侵害业主都可成为原告,可由受侵害的业主推选一名业主代为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所做的判决将对所有受到侵害的业主有效;
第三,受侵害业主没有推选共同诉讼人起诉,但有业主单独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作出的判决只对起诉者有效,对其他受同样侵害的业主没有效力。但其他受到同样侵害的业主可以持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到法院主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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