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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之:乘急救车上下班的院长“病”得不轻

7月1日,河南农民孙永军突发急病,被送到医院。但当需要转院时,医院却称急救车不在医院。在等候急救车时,孙永军死亡。据医院工作人员和当地民众反应,平时急救车每日早晚接送院领导上下班,十分规律。事后医院院长送5000元给死者父亲,但被拒绝。(7月12日《大河报》)
急救车属于专用车辆,只能用来接诊病人,绝不允许用于其他活动,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也是一项硬性规定。作为镇卫生院的院长,汪清贺在出事后的一些言行证明,他不可能不了解有关规定——他不仅给死者送去了远超当地随礼行情的5000元“随礼钱”,而且承诺赔偿死者家属三五万块钱;在面对记者追问时,更是矢口否认自己曾说过“急救车不能载危重病人”。这些表现说明,汪院长不仅有一丝内疚,更是感到了心虚。
但是,所有的证据都证明,对于这台去年刚由上级配备的功能齐全的救护车,院长汪清贺不止一次在大会上强调“这辆急救车不能用于接送危重病人”。急救车不接送危重病人,那接送什么?非危重病人除非遇到紧急情况,一般是不需要急救车的,这么说来,汪院长三令五申强调的真实意图就是——急救车不准用于急救。不能用于急救的急救车应该用来做什么,汪院长没直接说。这种事情也不能说。但不能说的事情并不代表不能做,所以,汪院长只做不说,把急救车当作了自己上下班的专用交通工具。
急救车虽然没有用来接送病人,但这位每天坐急救车上下班的汪院长其实本身就是个“病人”,而且病得不轻!
治理公车私用,治理车轮下的腐败,公众呼吁了很多年,有关部门也出台了很多文件,采取过很多措施,搞过很多次专项整治,但效果总不明显。公车私用的根子在于以权谋私,在于领导手里的权力太大却缺乏有效的监督。汪院长将急救车当作自己的私车,这是当地人所共知的事实,但却没有相关部门介入查处,或对其进行约束。对一个镇卫生院的院长明目张胆的公车私用问题都不能做到有效监督,又如何监督更高职务的人呢?
这次被私用的不是一般的公车,而是一辆担负着急救病人生命任务的急救车,把这样一辆公车挪作私用,就意味着需要使用他的危重病人失去了急救的机会,这无异于谋财害命!因此,对责任人进行问责也就显得刻不容缓。
对于汪院长这样的“病人”,必须下猛药才能治好。而有关部门更应该举一反三,对医疗系统内的公车私用问题来一次大检查,因为,每一次公车私用,都可能意味着又一个孙永军一样的病人失去生命。人命关天,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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