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发表于 2010-7-16 23:34
| 只看该作者
本市物业管理规定修改 矛盾突出的条款将明确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6日08:01 东广新闻台
各位听众:《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自2004年起颁布实施,但多年来,物业管理中“业委会组建”、“维修基金使用”等与老百姓利益切身相关的问题,却始终没有有力解决。记者了解到,市ZF有关部门已着手修改这一《规定》的相关内容,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座谈会,听取代表对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建议。请听报道: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通过召集业主大会决定小区重大事项。2004年实行的《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也对业委会成立条件和程序作出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业委会的成立却是“难上加难”。目前,多数新建小区难以成立业委会,有的小区甚至近10年都没有业委会。一旦遇到需要动用维修基金等重大事项,只能由居委会牵头操作。对此,市人大代表蓝勇指出,业委会迟迟不能成立,是担负着组织任务的ZF部门不作为造成的,法规在修订中应该进一步明确有关责任:
(实况:应该是满两年或者(入住)满50%就应该成立业委会,但事实上,绝大多数都没有成立,为什么?主要的问题还是ZF没有作为。就是以后你这个业委会成立不成立都无所谓了,由居委会可以代包了,其实就把业委会的职责“短路”了。)
市人大代表钱丽萍在2007年和2008年两次人代会上都提出议案,建议对成立业委会规定时间期限。她提出,新修改的法规应该对于ZF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设定法律底线:
(实况:街道或者乡镇ZF60天的时间应该组建筹备组。你限定它一个时间,如果它不在期限里面做,你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它进行作为。)
没有业委会,小区重大事务无法由全体业主来决策,而另一方面,部分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也出现了一些矛盾。比如,一些业委会规定,如果业主放弃就某一事项进行投票,则认为“同意这一事项”,曾锡文代表就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妥当:
(实况:不投票的视作同意,管理部门便于操作,但是这个视作同意本身是不合法的。我建议“未投票的业主视作同意已投票的业主大多数的意见”,要不然的话,很容易被少数人绑架了。)
长期在社区一线工作的丁美真代表还建议,法规应该增加普通业主对业委会成员的监督:
(实况:特别是对业委会违反法定程序的操作,缺乏制约措施。业主难以有效、及时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业主还应当享受对业委会的监督权、建议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罢免权。)
记者了解到,《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目前正在研究修改,对矛盾较为突出的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物业公司、业委会职责权限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有关法规预计在年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