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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跳舞扰民,国家是有规定的时间为晚上22时至次日早晨6时。何况小区这块场地就是给小区居民锻炼的场所,你如果是借租且不谈,因为你借此住房是租金问题,你是小区业主的话你买房的时候就知道有这块场地的存在, ...
小薇 发表于 2010-9-18 10:17
你的这番言论终于出来了,这些话我猜到你早晚会说,所以一直在等。
毫无避讳地说,你这样的说法真的何其自私。

我买房的时候没有预料到与这样素质的阿姨们为邻,这片场地在2个月以前很安静。
噪音是从最近才开始的,而且变本加厉。

你只要换位思考下,60,70个阿姨每天早上6点,晚上6点开始开音响在你楼下跳舞,是什么感受。
而且每次已有邻居反映太吵请他们声音开低一点,都会迎来漫骂,甚至去围堵小区大门。
并且到处叫嚣。第二天开得更大声,我可以理解这个叫丧心病狂吗?
请问,这样的行径配得到尊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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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都不是办法,大家都这样弄来弄去,你们有车的话她们弄车怎么办。因为你要做事,她们是退休在家
小薇 发表于 2010-9-17 22:45
我要先quote 下来,这个是日后的证据。
关于小区跳舞扰民,国家是有规定的时间为晚上22时至次日早晨6时。何况小区这块场地就是给小区居民锻炼的场所,你如果是借租且不谈,因为你借此住房是租金问题,你是小区业主的话你买房的时候就知道有这块场地的存在, ...
小薇 发表于 2010-9-18 10:17
照你的国家规定 中午12点到2点  可以放音乐  可以跳舞锻炼身体了。 要是我在睡午觉,被吵醒。  我直接下楼打死。  我反正是没素质的。
再说一句,33# 的一直没有正视我所提的问题,是扰民问题,不是不让阿姨们跳舞。
请问,
两周前,大群阿姨围攻海川路大门,堵着小区大门跳舞,这样的行径叫什么?
星期二,还是大群阿姨围堵海川路大门,不让小区居民出入,甚至导致私家车主只能绕道,这又叫什么?
每天晚上,大群阿姨围攻物业人员,甚至把物业客服推倒在地,这样的行径叫什么?
昨天晚上9点和今天早上7:15 还是这些人在楼下漫骂,这样的行径叫什么?

人若要别人尊重,首先自己做的出样子。
再难听的话我说不出来。
我看都不是办法,大家都这样弄来弄去,你们有车的话她们弄车怎么办。因为你要做事,她们是退休在家
小薇 发表于 2010-9-17 22:45
我也已把这段话辑录收藏了,以备证据。

再次请问小薇TX:
  一、这些是我们及社会值得尊重的所谓的“老人”吗?!

  二、你是不是会教育你的孩子去尊敬那些站在宣判台上的所谓的“老人”吗?!

  。。。。。不问了,觉得问了也是白问。
我觉得先要搞清楚大家反感的是什么?

反感的不是阿姨本身,反感的也不是锻炼的位置。

阿姨也好,大伯也好,小弟弟小妹妹也好,不管是谁,不管他/她干什么事情,前提是不要影响他人

有人喜欢跳舞,有人喜欢唱歌,有人喜欢乐器,有人喜欢宠物……等等等等,这些都是个人的爱好。

对于这些爱好本身,大家应该是不会反对的,也没必要反对。

但是前提是不要影响他人,只要不影响别人,你爱干啥就干啥。

另外,我觉得年纪大也好,年纪小也好,这些不能成为某些事情的挡箭牌。

要得到别人的尊重,首先还是要尊重别人

倚老卖老、倚幼卖幼的行为,我想大家也是比较反感的。

22点~次日6点,指的是“夜间”

并不是说“噪音扰民”的事情,只会发生在夜间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1类 55分贝 45分贝
2类 60分贝 50分贝
3类 65分贝 55分贝
4类 70分贝 55分贝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合理的需求要用合理的方式来争取

我说完了~~

22点到早上6点那个规定该是夜间施工,必须有证才能操作~~
不是说扰民时间~~

小区的话,只要任何个人或群体噪声过大影响其他业主休息了,其所做作为都是不对的
这点是肯定的~~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关于噪音扰民问题

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但实际上超标的情况十分严重


。在日常生活中,对环境的污染形形色色,如果是重大的污染环境的案件,一旦是触犯了刑法,可以直接用刑罚的手段去解决,,直接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轻微的污染环境的情况,这种情况一直有我们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但是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执法的强制力一直是令人担忧。为了更好的去保护环境,针对这些违法的污染环境的问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定过程中就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就直接把很简单的、常见的噪音扰民的情况直接归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以前,经常把一些噪音绕民大额行为当成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依靠当事人的内心确信去解决这些问题,效果十分的差。尤其是在学生的考场的周围、小区的周边、公园等一些场所,经常会出现这些问题。现在如果有人制造了噪音对人的生活造成了侵犯,就是违法行为,就执法人员就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实施处罚。这种规定,将会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人们优美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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