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复 发帖
归根结底 还是业主委员会要急早成立 如果多一点热心人 成立就快了
网易微博分享 豆瓣网 搜狐微博
本帖最后由 mzq 于 2009-10-14 09:27 编辑

好象不可以嘛
     第九条 (前期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的承担)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