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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eric_lee 于 2009-9-10 00:07 编辑

呵呵~
这个矛盾点抓得好,有的争论了~

以下为个人分析:


1、停车库该不该提供充电服务?

名词定义
停车库:
是提供给业主停车用的场所。

充电服务:
是停车库服务附加的增值服务。

分析:
但是没有明文规定,停车库必须提供充电服务,也没有相关规定来定义充电服务的有效期。
业主使用停车库,享受充电服务时,交给物业相应的费用。
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是从既成事实来说,已经构成了事实合同。合同期应为每次费用预缴期,如:某业主已经预缴了6~8月的停车+充电费用,那在6~8月期间物业必须提供停车+充电服务。关于合同期内违约情况,可以参考相关的合同法,这里不介绍了。

结论:
不能硬性要求物业必须在停车库内提供充电服务,此服务仅为附加的增值服务。
物业在合同(包括事实合同)有效期内,必须提供相应服务,因其他原因造成单方面违约的,应与业主协商解决。
建议提供最终解决方案(至少也要有临时解决方案),另外需对违约造成的解决进行一定的赔偿(双方协商约定)


2、停车库内充电引发火灾由谁负责?

名词定义
火灾:
这里说的火灾仅表示由停车库内充电行为引发的火灾,非指其他因素引发的火灾。

分析:
这个问题其实很难定义,责任很难界定,但是既然已经有先例了,就不能避而不谈。
首先,应该明确物业提供的充电服务是收费的,费用仅作为提供充电这个服务本身。
其次,火灾的发生是由于业主在享受服务期间,或正常使用,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这个需要鉴别。同时,这个又很难鉴别。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物业认为业主或使用不当,或产品质量有问题等,应当主动、及时、有效的举证。可以请相关部门调查,可以由相关机构鉴定。但是所有举证行为都应当是公开、公正、公平的。根据举证的实际结果,再来定义责任方,这样才能更有说服力,也更具有法理性。

结论:
不能因为主观的安全隐患是业主本身造成的,停车库的线路肯定没有问题?
或业主的电瓶车充电器存在质量问题,或业主使用不当造成安全隐患,但物业不应该举证嘛?


3、总结

物业因为主观认为业主电瓶车质量问题就单方面终止服务,这是道德和法律(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的话)都不允许的。

物业因本着为民服务的宗旨办事,办实事,办好事。

造成火灾的结果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如果物业不愿提供停车库充电服务,也应该提出一个解决方案,而非让大家都把电瓶拿回家充。同时,默许电瓶车进电梯也是不合理的,强烈反对。


4、个人感想
我也是搞服务管理的,虽然隔行如隔山,IT管理与物业管理有着天壤之别,但是相信基于服务的理念是不变的。

服务就是一个体验的过程,让用户感受到快乐。

服务是有生命周期的,我不知道嘉城物业是怎么做服务的,虽然目前本人的体验还行,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本人要求低。 ^_^

最后希望这个问题,或者其他相关的问题可以及时、满意的解决,毕竟服务满意度是考核服务质量的第一把尺。

祝愿:
嘉城的明天会更好,不管是业主还是物业,大家都是嘉城这个大家庭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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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住了不少人啊~~还有人在里面洗澡~~真乱

11# 紫印

呵呵 过奖了 本人性格比较粗

万一哪天车库真的由电瓶车充电烧起来 物业说 你们自己要充电 与物业无关 然后大家就集体骂楼主 有意思吗 地下车库原本防火就比较困难 难道还要配个消防员啊 我亲戚的小区很多都不让充电 大家都拎 为了大家好 万一真着 ...
天光天子 发表于 2009/9/9 23:45
很多事情要一开头就必须要做好的,正所谓:万事开头难嘛

就像小产权房,合理嘛?应该吗?但是还不是没办法解决……

至于停车库充电这样的事情,既然提供了那就要像样的做下去,不然一开始就不要提供

赚钱的时候什么都不想,现在看到有危险了,怕了,就像逃避?!

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这句话不是空话。

同样的道理,为什么那么多人带着有色眼镜看待富人?

LS的果然就知道自己方便 如果收你五百块一个月充电费 物业配四个消防员24小时轮流看着车库 整改好 你充不充 既要做。。 又要立。。
天光天子 发表于 2009/9/10 23:53
那你意思呢?

只见你一个劲的叫物业有理,应该理解。

那理解的方式呢?物业说不给充,那就不充,统统搬回家,这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嘛?

16# 天光天子

我从一开始的分析就说了

物业没有提供充电服务的硬性规定,又没说一定要给充电才行

但是既然一开始就提供了,服务是有偿的,既成事实了

那就不那么简单了

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是有差别的

物业可以不给业主充电,完全可以。一点都不违反规定。

但是已经预缴费用的业主怎么办呢?退还?
退还是不够的,应该有赔偿。为什么?因为单方面违约。

如果业主和物业费用问题两清了,
物业完全可以宣布,从XXXX年XX月XX日开始,停止提供充电服务,
原因:XXXXX

但是,问题就解决了嘛?业主和物业的矛盾化解了嘛?
貌似没有,反而加剧了矛盾。

因此,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业主买的是服务,是方便。
业主当然不会考虑那么多,也不用考虑那么多。

但是物业不一样,是服务提供方,换句话说是合同的乙方。
也许这样说,物业太弱势了,有点得理不饶人的味道。

但是,事实上的确如此。
所以为什么说物业是又赚钱又难做的行当了。

16# 天光天子
拜托,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一切东西在市场上面都是有价格的,全上海成千上万家车库,价格都是差不多的,再说这个价格也是物价局核定过的,说明是合理的价格 ,合理价格的基础上,成千上万家的车库都提供了供 ...
紫印 发表于 2009/9/14 10:06
当然可以的~因为没有规定地下车库一定要提供充电服务

追究字面意思是没有意义的

我的意思是既然物业已经提供了,那就要做好管理措施

而不是一味的逃避责任

不然当初就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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