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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确实没碰到。
是否可以这样,E 开VAT 给F, F 开VAT给G,G 作为最终出口商,相应的VAT 可以作为出口退税之用。
A,B,C,D 作为一个供应链(含工厂),签订一个协议,包括外发加工协议和佣金协议,用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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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开给F,我不知道可不可以,因为E其实是卖给B的,照理应该E开B的抬头,对不?
F没有办法开给G的,因为F是做转厂给G,所以不涉及内销,也就没有VAT这一说,到最后F是要收外汇的。
你说的协议在海关那里有用吗?
sallychow 发表于 2010-8-11 11:55
探讨一下,抛砖引玉。

B和E其实是一家,个人觉得B、C、E、F之间只要明确利益分配,明确cash flow, E开给F是可行的。
至于F与G之间,乃至C、D、F、G。是否可以把转厂变为内销?F 一定要收外汇?
这样整个Supply Chain协议可以作为内部协议,未必要提供给海关,如需要,G只需要提供与F之间的协议即可。

其实最直接的想法,能否由A只向D(G)下单,指定要使用B,C的产品或工序,然后B(E)、C(F)、D(G)之间再明确相互之间流程。我想,最终还是需要沟通并有相关方作出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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