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复 发帖
要求物業說明200元短駁費用的收取理由,如無合理解釋,堅決不付,而且本人覺的連300元都不應該,本人從事施工興業多年,現從事物業管理興業,建築垃圾的清運當初項目投標時便已算入成本,且建築垃圾均由總包施工單位清理完畢後交由物業接管,並非由物業接管來清理建築垃圾,物業何來建築垃圾清運,且當初總包施工單位的費用由開發商已支付給總包,如今要收取此300元無非是開發商只想多撈一筆而已,大家要聯合起來一致對抗物業的霸王條款啊!!!
网易微博分享 豆瓣网 搜狐微博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