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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LZ同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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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ivybat 于 2007-10-9 13:37 发表


新的物权法规定,如果因为物业的问题造成业主的损失,业主可以少交物业费的
我已经实际行动了。 http://www.jiacheng.sh.cn/thread-37385-1-2.html
原帖由 zl987600 于 2007-10-9 19:50 发表
我们上次就2个人伏击的,那家伙才一个人,被当场活捉,后来送到学校派出所。
还是揍一顿更有意义~~~~~~~
原帖由 伊万豆夫 于 2007-10-12 16:28 发表
比较破旧的自行车现在好像没人要了。
要的,我放在楼下的一辆破自行车,几天没管它,就不翼而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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