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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放开了
一、再生育条件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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